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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留圣丹户)
索引号: 91331121597225711E/2023-126958 发布机构: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 2023-12-14 11: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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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23〕1号

               

申请人: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224723617280。

法定代表人:殷巧俊

被申请人:陈建平,身份证号码332522********0013,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59弄**号。

被申请人:陈建华,身份证号码:332522********0027,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工商巷15号***室。

被申请人:陈千帆,身份证号码332522********0013,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59弄**号。

被申请人:汪超凡(曾用名“陈超帆”),身份证号码:331121********0014,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别墅小区43幢4单元***室。

被申请人:陈扬帆,身份证号码332522********0017,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59弄**号。

被申请人:陈蓉蓉,身份证号码332522********0024,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59弄**号。

被申请人:陈谊明,身份证号码332522********0053,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59弄**号。

被申请人:陈智,身份证号码332522********0010,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59弄**号。

被申请人:陈来来,身份证号码332522********441X,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59弄**号。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就坐落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59弄**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留圣丹(已故)户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告知书》及《被征收人留圣丹(已故)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等书面材料,并告知其权利义务。被申请人自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十五日内,并未提出任何意见,也未选择补偿方式。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本机关查明:因旧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本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了《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内容,该项目签约时间为自本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17:30止。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率达到生效条件。上述房屋的征收部门为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安置按《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经核实被申请人坐落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59弄**号的房屋,在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上述房屋证载权利人为留圣丹。留圣丹于2018年4月8日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有:陈成生(留圣丹儿子,于1999年11月10日死亡)、陈建设(留圣丹儿子,于2017年7月12日死亡)、陈建成(留圣丹儿子,于2005年12月13日死亡)、陈建平(留圣丹儿子)、陈建华(留圣丹女儿)。合法代位继承人:陈千帆(陈成生儿子)、汪超凡(曾用名“陈超帆”,陈成生儿子)、陈扬帆(陈成生儿子)、陈蓉蓉(陈建设女儿)、陈谊明(陈建设儿子)、陈智(陈建成儿子)、陈来来(陈建成儿子)。该房屋证载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G(2011)11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G(2011)193号,证载建筑面积128㎡,用途为住宅。经认定:被征收总面积136.07㎡,其中证载面积128㎡,未登记建筑经认定后计入征收面积8.07㎡。

2021年5月15日,申请人发布了《关于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项目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截止到5月25日,该项目范围内的被申请人未将协商意见书书面告知本单位。5月 26日,申请人组织评估机构抽签会进行抽签,经青田县公证处公证,确定丽水中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并将抽签结果进行公示。丽水中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的房屋作出了《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评估总金额为人民币 2778436元;并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送达。

以上事实,有《决定》、《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及相关的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房屋依法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以及《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一、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坐落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59弄**号的房屋予以征收,由申请人按照方案一货币补偿方式对被申请人进行补偿,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补偿款

经评估,你户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2089429 元,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标准容积率补偿金额: 602703 元;上述房屋货币补偿奖励金额 807640 元。

上房屋补偿款合计: 3499772

(二)其他补偿补助款

1.附属物补偿费 10574 元。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另行评估补偿。

2.临时安置费 9600 元。

3.住宅房屋搬家补偿费  2000  。(未按时腾空房屋的,将不享受本项补偿)

4.按时腾空奖 67304 元。(未按时腾空房屋的,将不享受本项补偿)

(三)支付

货币补偿款将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之后一个月内支付;若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将通过公证提存。

(四)“房票”购房以及县内购房奖励

被申请人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票”购房申请,可享受《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青政办发〔2019〕33号)的权利;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房票”的权利。

若被申请人未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票”购房申请,则被申请人2年内在青田县内购买住宅商品房时,凭借本人或者本人直系亲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可申请县政府支付被申请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实际用于购买商品房部分金额5%的补助。

二、腾空期限

限被申请人陈建平、陈建华、陈千帆、汪超凡、陈扬帆、陈蓉蓉、陈谊明、陈智、陈来来于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159弄**号房屋腾空完毕,交付申请人予以拆除。

若被申请人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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