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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和(浙检发办字[2022]130号)的相关规定,我局拟撤销原青田县高湖镇于1999年03月13日办理的“陈建军”与“周彩花”结婚登记行为,撤销结婚证(证字号:青高99结字第043号)。
因无法联系到“周彩花”,现依法公告送达《青田县民政局关于撤销陈建军与周彩花结婚登记的决定》(青民撤字[2023]第01号)。“周彩花”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十三日即视为送达。
青田县县民政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