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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9期)
索引号: 00265274x/2023-124860 发布机构: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10-11 09:20:34

一、青田陈雷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6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陈雷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进购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的线椒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28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线椒。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从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付根蔬菜店购进该批次线椒共8千克,共支付6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线椒后在青田县中心菜市场销售。上述线椒的销售价格是12元/千克,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线椒的货值金额为96元,违法所得为31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线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1元(叁拾壹元);

2、对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线椒的行为免予罚款。

20239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市监处罚2023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产品不合格非经营环节造成。当事人将加强进货查验,提高供货方门槛,保障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二、青田金源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7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田金源水果店经营的进购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的小台芒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31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小台芒。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5日从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程爱群水果店(店招名谢氏果业)购进小台芒4箱共53千克,2023年06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小台芒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被抽检小台芒购进价格为6.6元/千克,购进额为350元,小台芒购进时每件箱子重3千克,4件箱子共计12千克,小台芒净重为41千克,当事人能提供上述小台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入票据清单、农残检测报告单(合格)等材料。当事人上述小台芒的销售和抽样价格为13.6元/千克,除本局抽样送检的3.07千克,其余小台芒已全部销售。根据购进额、进货数量、销售价格(抽检价格)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小台芒的货值金额为557.6元,违法所得207.6元。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销售单及涉案批次小台芒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的报告单,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7.6元。

20239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市监处罚2023〕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根据原因排查,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经营环节证据不足,当事人也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对不合格小台芒开展开会,并表示将进一步强化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三、船寮菜市场黄春平经营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30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船寮菜市场黄春平经营的进购日期为2023年6月29日的鳊鱼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81,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鳊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从温州娄桥批发市场购进上述抽检批次鳊鱼1.3千克在店内销售,购进单价为20/千克上述批次鳊鱼1.3千克全部被抽检完毕,抽检单价为30元/千克,抽检费用所得39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材料,已无法查清供货来源。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鳊鱼的违法货值为39元,违法所得为39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39元(叁拾玖元)。

20238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市监处罚2023〕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不需要在鳊鱼中额外添加任何物质,故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于生产环节。当事人表示今后加强进货查验,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提高供货方的供货门槛,以此降低风险。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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