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5年以内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2022年6月以后在本县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补贴标准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收入证明一份(工资发放清单、银行账单等)。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条件
经过公共服务机构认定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申请表》(附件2)一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附件3)一份;
2.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3.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一份(个人专用)。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补贴条件
1.在本县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带动1人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2.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登记注册3年内;初次创业时未享受该政策的,在本县再次创业3年内也可享受;
3.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初次创业,原则上在就读高校属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
补贴标准
带动1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其中,从事电子商务创业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按年申请,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重点人群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网络创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四、重点人群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二)补贴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
2.在本县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3年内且正常经营;
3.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4.初次创业时未享受该政策的,在本县再次创业3年内可享受;
5.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初次创业,原则上在就读高校属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提供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重点人群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200BP)。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5)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银行出具)一份;
5.贷款结清印证材料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做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贴息核定结果。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二)补贴条件
1.在本县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登记注册3年内;初次创业时未享受该政策的,在本县再次创业3年内也可享受;
3.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初次创业,原则上在就读高校属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
(三)补贴标准
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022年2月10日及之后注册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10000元。
(四)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6)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重点人群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正常经营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企业年报、纳税证明,网络创业提供销售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六、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二)补贴条件
1.在本县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租用经营场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2.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登记注册3年内;初次创业时未享受该政策的,在本县再次创业3年内也可享受;
3.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初次创业,原则上在就读高校属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
(三)补贴标准
入驻经认定的县级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未入驻经认定的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按年申请,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7)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重点人群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网络创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正常经营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企业年报、纳税证明,网络创业提供销售证明材料);
6.在创业园创业的,需提供所在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证明;在创业园外创业的,需提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7.房屋租赁费票据。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七、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补贴条件
1.在本县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2.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的条件:
(1)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初次创业,原则上在就读高校属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
(2)注册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5日以后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分阶段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3.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登记注册3年内;初次创业时未享受该政策的,在本县再次创业3年内也可享受。
补贴标准
1.2020年6月15日以前注册的重点人群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5000元,其他重点人群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3000元。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标准上浮20%); 2.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在2020年6月15日以后且登记注册3年内的,按单位及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8)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重点人群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正常经营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企业年报、纳税证明,网络创业提供销售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八、有关说明
(一)本细则中“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企业为高校毕业生首次参保缴费时间早于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的,相关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自高校毕业生毕业当月起计算。
(三)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统称重点人群。
(四)本细则中重点人群相关证明材料为: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10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本地区残疾人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8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 31日。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促进就业政策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先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今后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申请表》
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5.《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6.《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7.《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8.《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