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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卫生健康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2686/2022-127726 发布机构: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3-01-01 11:44:24

文号:青卫〔2022〕129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3/1/1/art_1229498109_2453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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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及执法水平,对《青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青卫〔2018〕3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青田县卫生健康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以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为主要规范内容,围绕案件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合议与审批、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处罚决定审批和送达、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案和归档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一)总则。明确制定《工作规范》的目的、依据以及案件办理的期限、简易处罚案件办理要求,指出规范适用范围为本局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

(二)受理与立案。要求案件的受理与立案按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并明确案件受理审批人以及案件立案期限、审批人与承办人人数。

(三)调查取证。明确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卫生执法人员人数,并根据案情与取证难度对调查终结的期限予以规范化,对调查取证结束后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提出要求。

(四)案件的合议与审批。明确案件合议实行“所级合议”和“局级合议”分级合议制,并根据案件是“所级合议”或“局级合议”进行具体法制审核工作。

(五)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明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审核、审批、送达期限、送达方式、当事人权利告知的具体要求。针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接待、记录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从轻、减轻、减免处罚的申请,按照分级合议分别进行复核、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并签署相关意见。

(六)听证程序。严格案件听证制度,听证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明确听证的组织实施要求。

(七)处罚决定审批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方式,原则上由承办人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监督所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求其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

(八)处罚决定的执行。明确行政处罚案件由监督所承办科室负责执行,对于案件的滞纳金,经当事人的申请,并经过复核、审核、审批等程序,可进行减免或分期。对监督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提出具体要求。

(九)结案和归档。明确案件的结案实行“谁立案、谁结案”,结案报告可盖局分管领导授权的签字章结案,案卷由监督所承办科室负责整理,监督所办公室负责归档。

(十)附则。明确所级合议为由监督所组织的合议,局级合议为本局组织的合议,启动卫生监督专用章,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裁量权。监督所可根据《工作规范》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

四、政策解读

解读机关: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578-60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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