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 >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依据
首页
丽环建青〔2022〕27号
索引号: 744105577/2022-124342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22-09-27 14:41:19

 

关于青田县环巨浦乡生态护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青田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对青田县环巨浦乡生态护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函”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经我局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单位委托丽水环科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青田县环巨浦乡生态护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表》)、专家函审意见和项目技术咨询报告等相关材料,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三线一单”分区环境管控要求、选址符合当地乡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同意按《环评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环评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在审批后,可作为今后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位于青田县巨浦乡,总投资3248.96万元,主要内容包括河道护岸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河道新建护岸总长2.83km,绿道总长约2.252km,新建人行桥3座,新建驿站1处,改建村委驿站1处(详见报告表)。

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各环境敏感点满足相应的环境功能区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水质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施工期施工废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期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租用民房,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租用民房的化粪池收集后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营运期距离村庄较近的驿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就近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距离村庄较远的驿站设置生态公厕,不外排。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设置围挡;对施工现场和施工道路表面进行洒水抑尘;临时堆场及时清理;长期堆场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设备,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选用低噪设备和施工工艺;加强设备维护。

4、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弃方由建设单位外运至指定地点;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加强生态恢复和保护。工程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及时做好料场、临时施工场地的生态恢复。加强项目生态绿化,做到与周围生态环境相协调。

四、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机制,按照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建成后全过程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根据《环评法》等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六、以上意见和《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应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中认真予以落实,确保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你单位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请青田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你单位对本审批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 9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