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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复决〔2022〕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2-123739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8-22 12:05:22

    申请人: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丰,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毅,系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田县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MB0X15659R,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临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邹春宾,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慧,系工作人员。

刘某波,系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X市X市X科技产业园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林,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辉,系业务经理。

蒋某阳,系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1日作出的青财办〔2022〕第5号《青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2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机关于2022年7月13日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毅,被申请人青田县财政局负责人季某东及委托代理人郑某慧、刘某波,第三人江西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辉、蒋某阳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2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6月16日向第三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相关申请材料副本,第三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机关寄达回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2022年3月1日军队采购网公布第三人不良的商业信誉和重大违法记录。第三人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因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供应商为同一人等违法行为受到武警部队书面警告的处罚,于2021年9月8日因交付货物中4个产品存在8个方面质量问题而造成部队直接经济损失28.56万元受到陆军采购管理部门的书面警告处罚,且罚款金额高达85.67万元,属于严重的不良商业信誉问题。重大违法记录可分为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两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第三人受到书面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在履行合同中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要求进行供货,存在严重的不良商业信誉问题,与投标文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函中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相违背,第三人虚假承诺,采购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二、第三人的投标文件中企业综合实力得分中前三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认证范围包含“密集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的得1分,不满足或缺项的不得分。第三人三证书中并不符合相关评分要求,相应分值均得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不公正、不作为的行为和是否没有根据招投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要求进行打分。在评分细则中的“4、质量保障(6分)”部分,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1年内带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手动密集架和智能密集架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外观、表面涂层理化性能耐腐蚀、载重运行、稳定性、盐雾试验、产品有害物质甲醛释放量等)横向比较,优4-6分,良2-4分,一般0-2分,本项最高可得6分。在评分细则中的“6、样本展示(20分)”部分,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投标人提供样品的规格、外观、材质、工艺及质量进行评分(平整光滑、无挂流、无起泡、无皱皮、无露底剥落、无伤、实用性、结实性、耐用性、性能要求)并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1年内带CMA标识的其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的检验报告(报告性能内容:外观、表面涂层理化性能耐腐蚀、载重运行、稳定性、盐雾测试、产品有害物质甲醛释放量等),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质量性能酌情打分,横向比较,优12-20分,良5-12分,一般0-5分,投标人无提供或者提供不全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则0分,本项最高可得20分。第三人在上述产品的监测数据及结果均不是本次投标人中最优的,相关指标耐腐蚀性1080小时符合要求,盐雾测试1080小时10级,甲醛释放量0.03mg/m³,属于中等指标,为何评分结果却得了最高分。以上相关事实依据是否在评分过程中可能存在偏向性和是否没有根据招投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要求进行横向打分,建议核实该项目评分中的相关投标人数据,并公示各投标人数据指标要求。三、针对第三人已经存在不良的商业信誉与虚假承诺事实,应取消第三人中标资格。针对第三人的评分相关细节要求及评分标准在项目实际评分中是否严格按照执行标准,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实质性回复,如果存在不合理性和相关情形,建议重新组织该项目招标工作,还所有供应商一个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被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就第三人已经存在不良的商业信誉的相关事实,不能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遮遮掩掩。综上,军队也属于国家机关,军队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组成部分,属于公共资源管理范畴,两者的有效衔接具有坚实的基础和现实可行性、操作性,表明军事采购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法规遵守执行,投标人不管在军队采购中或政府采购中,都要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存在严重的不良商业信誉问题的事实和虚假承诺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2年2月17日,采购人青田县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台州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了公告就青田县档案馆存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QTCG2022-001)进行采购,预算总金额459万元。2022年3月9日,该项目在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2022年3月11日,采购人发布了关于青田县档案馆存储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第三人,中标(成交)金额为3568800元。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要求取消第三人中标资格。采购人对申请人质疑进行了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向青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了投诉材料。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于2022年6月1日作出青财办〔2022〕第5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质疑和投诉主张,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争议事项进行了审查认定。被申请人认为中标人第三人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中标有效,理由如下:申请人主张第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存在不良的商业信誉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行为,其事实依据为第三人于2022年3月1日在军队采购网已公布其存在不良的商业信誉和重大违法记录。第三人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9月8日收到武警部队、陆军采购管理部门(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服务中心)的书面警告处罚。第三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书面处罚警告,且罚款额高达85.67万元,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第三人受到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在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第三人已经存在不良的商业信誉和重大违法记录,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与投标文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函不一致。申请人投诉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为取消第三人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项目招标工作。被申请人认为,根据青田县档案馆存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QTCG2022-001)公开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为: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开标现场,已经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查询上述“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明确了第三人没有上述记录信息。在招标文件中有要求各投标人出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函”,其中第2项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第5项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行贿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略;(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略;(四)略;(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军队采购网上公告的第三人受到武警部队陆军采购管理部门的书面警告处罚,这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证明了第三人因提供的货物中4个产品存在8个方面质量问题,造成部队直接经济损失28.56万元,该公司进行了及时整改,并主动延长了3年质保,支付了3倍赔偿金85.67万元,认错态度积极端正,有效挽回损失,性质较轻,影响较小。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第三人被罚款85.67万元,这与事实不符。因此,没有充分理由基于上述事实认定第三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基于上述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符合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标有效。申请人的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因此申请人要求取消青田县档案馆存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QTCG2022-001)第三人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的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人投诉的处理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青财办〔2022〕第5号《青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其提出的理由亦明显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所陈述的“第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存在不良的商业信誉和重大违法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七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第三人在此重申,第三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相关证明可在“信用中国”网址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进行查询,第三人在青田县档案馆存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QTCG2022-00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存在任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关于军队采购网的有关三个公告,第一个公告是2021年9月7日军队采购网公布公告,明确说明第三人交付货物中4个产品存在8个方面质量问题,经评估造成部队直接经济损失28.56万元。问题反馈后第三人进行了及时整改,并主动延长了3年质保期,支付了3倍赔偿金85.67万元,认错态度积极端正,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性质较轻,影响较小。但在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却变成罚款高达85.67万元,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明显与事实不符。第二个公告是2022年2月28日军队采购网公布公告,指明第三人在2021年4月22日、2022年9月8日收到武警部队、陆军采购管理部门的书面警告处罚,根据军队供应商管理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罚决定,现先暂停第三人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资格,列入供应商暂停名单。在此公告中并未说明详细原由,而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是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供应商法人为同一人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决定。虽此事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无关,也希望申请人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而不是为达目的道听途说、凭空想象。第三个公告是2022年4月22日军队采购网公布公告,内容为给予第三人1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熊春林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1年内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的处罚,给予其项目代理人张建兵1年内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处罚期自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8日止,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在武警部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范围内生效。处罚公告中几次明确指出是禁止参加武警部队采购活动,在武警部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范围内生效,且在军队采购网、政府采购失信名单上也并未有第三人名字,申请人却要凌驾于军队采购网作出的处罚之上,自主将第三人的过错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存在不良的商业信誉和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二、关于申请人陈述的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是否存在不公正、不作为,均超出了质疑函和投诉函的质疑、投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过质疑事项的范围,故不论申请人陈述的理由是否属实,均不能作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答复的合法依据,且此次复议只针对原投诉内容为准进行答辩,对新增内容可不列入复议内容,所以对此行政复议申请书作为无效申请。第三人相信专家评委是本着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进行打分且第三人仅知道最终评分。三、第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三个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包含了“密集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存在不满足或缺项的事项。四、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有第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真实有效的ISO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三个证书系第三人提供给专家评审的材料,系第三人内部文件,从未主动对外公开,亦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故第三人有理由怀疑申请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了其提供的附件相关材料。五、申请人称“第三人产品监测数据及结果均不是本次投标人中最优的,相关指标耐腐蚀性1080小时符合要求,盐雾试验1080小时10级,甲醛释放量0.03mg/m³属于中等指标”,上述内容疑似第三人提供招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的相关数据,申请人如何获得。对此,第三人有理由怀疑申请人以非法手段窃取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要求申请人公开其所获取上述信息来源,第三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此外,申请人又如何得知第三人监测数据及结果“不是本次投标人中最优的”的结论,是否意味着其连其他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信息一并非法获取,甚至存在与其投标公司串标、围标的违法行为。如认为其证据来源合法,请申请人提供证据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据,否则第三人将保留追究申请人非法取得证明材料的相关法律权利。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与事实不符,又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甚至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第三人恶意诽谤、非法获得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第三人将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7日,采购人青田县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台州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项目编号:ZYQTCG2022-001,项目名称:青田县档案馆存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59万元,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2022年3月9日,该项目在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2022年3月11日,采购人发布该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第三人,中标(成交)金额为3568800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2022年3月17日,申请人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要求取消第三人中标资格,理由为第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存在不良商业信誉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及《承诺函》的相关规定,存在虚假承诺行为。采购人于2022年3月21日对申请人的质疑进行答复,认为申请人的质疑理由不成立,理由为:1、开标现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第三人未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信息,第三人的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函》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行贿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人受到武警部队、陆军采购管理部门的书面警告处罚,不属于法定的重大违法情形,符合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申请人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29日向青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质疑,青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申请人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审理期间,青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认为对该投诉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决定,撤销该投诉处理决定并将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移送至被申请人。2022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予以受理。2022年5月20日,申请人撤回复议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青财办〔2022〕第5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理由为:在军队采购网上公告的第三人收到武警部队陆军采购管理部门的书面警告处罚,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证明第三人因提供的货物中4个产品存在8个方面质量问题,造成部队直接经济损失28.56万元,第三人进行及时整改并主动延长了3年质保期,支付了3倍赔偿金85.67万元,认错态度积极端正,有效挽回损失,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申请人主张第三人被行政处罚85.67万元与事实不符,因此没有充分理由基于上述事实认定第三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第三人符合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标有效,申请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2022年6月9日,申请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疑函复印件、质疑函的回复复印件、投诉书复印件、补正通知复印件、投诉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军队采购网截图、承诺函格式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公开招标文件复印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质疑函复印件、质疑函的回复复印件、投诉书复印件、投诉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复印件、答辩意见复印件、答辩函复印件;第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军队采购网截图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是适格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质疑内容为第三人存在不良的商业信誉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行为,与《承诺函》承诺事项不相符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首先,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商业信誉”的概念和“良好商业信誉”的评判标准,而且本次投标截止时间前,第三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本次投标有关信誉信用方面的要求。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财库〔2022〕3号《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军队采购网截图仅证明第三人曾受到书面警告处罚,不满足“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规定,不能证明第三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行为。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审查不应超出供应商在质疑阶段所提出的质疑事项范畴。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的投诉事项为第三人是否存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条件而取消第三人中标资格的问题,并不涉及对供应商资格及评标委员会打分的审查问题。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中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系按法定程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青财办〔2022〕第5号《青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青田县财政局作出的青财办〔2022〕第5号《青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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