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留某平,男,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青田县X镇X巷X号。
被申请人: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MB1603428W,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曾邦锋,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飞,系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田县腊口镇石帆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1ME025460XX,住所地:青田县腊口镇石帆村下牌坊巷9号。
法定代表人:林策,系村民主任。
委托代理人:项某,系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第三人持有的青林证字(2006)第12150296号林权证,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林权证中NO.1中“下汇坛”,NO.2中“渡船岗”(片内:照壁山)归村集体统管山的部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