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与管理,进一步推动家庭有序发展。青田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的《青田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已于2022年6月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答:为加快培育规模适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规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3号)、《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丽农发〔2021〕107号)文件的通知(丽农发〔202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个方面,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管理。
三、办法内容
(一)评定程序
1.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推荐工作,指导认定对象认真填写申报表,并形成推荐意见。
参评主体需提交《青田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个人征信报告、权属资料等材料。
2.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并确定初步候选名单。
3.将初步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二)退出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
3、放弃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经核查提供数据材料为虚假;
4、发展规模、经营方式等明显超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标准或不符合家庭农场经营特征;
5、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农场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处理或失信等;
6、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含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未经同意改变用途的),违反禁止抛荒等规定;
7、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违规、超范围用地;
8、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业务指导,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日常督察。
五、组织实施
答:青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与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推荐与日常督察。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操作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县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文件施行日期及说明
答: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印发,自2022年7月20日施行,由青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政策解读机关
青田县农业经营服务站 联系电话:0578-680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