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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2387/2022-117100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6-22 16:18:33
文号: 青农发〔2022〕5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65-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田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2 16:18:33    文章来源: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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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2/6/22/art_1229737311_2408822.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和监测工作,制定了《青田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0日


青田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规模适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规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3号)、《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丽农发〔2021〕107号)文件的通知(丽农发〔202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全县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原则,实行申报、评定、监测、退出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对抛荒、破坏耕地和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等违反耕地保护、审批、备案制度的家庭农场,不予评定。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适度

1.种植业: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粮食作物30亩以上,露地蔬菜10亩以上,设施蔬菜3亩以上,露天中药材种植20亩以上,设施中药材10亩以上,设施果园10亩以上,露地果园20亩以上,茶叶1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花卉10亩以上。

2.经济林(含林下经济、竹林):50亩以上。

3.畜牧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5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500只以上(其中散养蛋禽存栏15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山羊年出栏80头以上,湖羊年出栏200头以上,兔年存栏2000只以上,蜜蜂养殖存栏100箱以上。

4.渔业:池塘养殖面积20亩以上,设施养殖面积于1000平方米以上,稻田综合养殖面积50亩以上;

5.未列入上述产业或种、养混合的:参照以上标准酌情相应减少规模。

6.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生产经营2人以上,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

(二)管理规范

1.农场主熟练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农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数字技术等,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农产品销售网络,产销渠道通畅,家庭农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

4.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原则上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5.有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生产设施、设施用地,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

(三)经营诚信

1.农场主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合法,1年内无失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家庭农场未被税收、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

2.注重农产品安全生产,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建议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可追溯且近1年未出现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3.配合开展“肥药两制”工作,实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落实化肥农药禁用限用相关管控措施。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一)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

(二)生产基地或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认定的;

(三)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丽水山耕等)授权使用的。

第六条  申报的家庭农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田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四)权属资料(如:土地流转合同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生产设施经营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养殖水域等证明材料);

(五)个人征信报告。

第三章  监测

第七条  加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监测流程参照申报程序,监测通过的继续保留“青田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参加监测的家庭农场需对原数据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青田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

(二)其他。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不通过并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

(三)放弃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经核查提供数据材料为虚假;

(四)发展规模、经营方式等明显超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标准或不符合家庭农场经营特征;

(五)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农场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处理或失信等;

(六)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含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未经同意改变用途的),违反禁止抛荒等规定;

(七)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违规、超范围用地;

(八)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对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

第四章  评定

第十条  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申报、监测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复核申报、监测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查,根据申报条件从优择取,形成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初步名单,在有关媒体或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授予或保留“青田县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三条  通过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后,方可申报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

附件: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田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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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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