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及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08〕58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青田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20〕3号)等1个文件予以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废止《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08〕58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文件目录如下: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08〕58号 |
2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2013〕84号 |
3 |
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
青政办发〔2016〕90号 |
4 |
青田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与低丘红壤治理项目建管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 |
青政办发〔2016〕101号 |
二、对《青田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20〕3号)等1个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将《青田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20〕3号)第六条配套费收费标准由住宅、非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修改为住宅、非住宅两类。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相关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款顺序,重新公布。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