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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孙能、叶佳)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2-05-24 11:01:54

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22〕9

             

申请人: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224723617280。

法定代表人:叶春勇

被申请人:孙能,男,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0039,户籍地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弄*号。

被申请人:叶佳,女,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4********0642,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银河路后巷*号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就坐落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号的征收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于2022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孙能、叶佳户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告知书》及《被征收人孙能、叶佳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等书面材料,并告知其权利义务。被申请人自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十五日内,并未提出任何意见,也未选择补偿方式。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本机关查明:因旧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本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了《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内容,该项目签约时间为自本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17:30止。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率达到生效条件。上述房屋的征收部门为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安置按《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经核实:被申请人坐落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号的房屋,在青田县旧住宅区改造1号区块一期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经查,该房屋证载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青字第00067828号,证载建筑面积21.6㎡,用途为住宅。经认定:被征收总面积21.6㎡。

2021年5月15日,申请人发布了《关于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项目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截止到5月25日,该项目范围内的被申请人未将协商意见书书面告知本单位。5月 26日,申请人组织评估机构抽签会进行抽签,经青田县公证处公证,确定丽水中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并将抽签结果进行公示。丽水中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的房屋作出了《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评估总金额为人民币 470682 元;并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送达。

以上事实,有《决定》、《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及相关的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房屋依法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以及《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一、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坐落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号的房屋予以征收,由申请人按照方案二对被申请人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期房安置)进行补偿,补偿方案如下:

  (一)产权调换面积及安置地点

被申请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可安置建筑面积 32.40 ,由申请人安排住宅安置房(期房)建筑面积 70 ㎡左右户型1套。

住宅安置房(期房)地点在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 区域,分区域就近安置,分批次并按摇号顺序确定安置地点;若本区块本区域内不够安置,则在本区块其他区域内予以安置。

(二)产权调换安置结算与交付

1.住宅安置房(期房)按市场评估均价结合层次差、朝向差等因素计算价值(“一房一价”),按88%计算房款,本项目住宅安置房(期房)一区域的回购均价为20000元/㎡,二区域的回购均价为19000元/㎡,三区域的回购均价为17800元/㎡。

安置房交房期限为3年,自被申请人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或被依法腾空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项房屋补偿款在安置房交付时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安置房交付时,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以公告为准)内结算并支付房款,逾期不进行结算并支付房款的;则由申请人依法对其安置房进行公开拍卖,进行结算。

  2.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作为第二批次选择安置房(期房)。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以抽签公告时间为准)内,若被申请人未到现场又未委托他人摇号的;将由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代为摇号。

(三)房屋补偿款

经评估,被申请人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补偿金额:  360893  元,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标准容积率补偿金额:  97045元

以上房屋补偿金额合计: 457938 元。

(四)其他补偿、补助款

1.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另行评估补偿。

2.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被申请人可选择申请人提供周转用房或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①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年补助 9600 元,同时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由申请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发放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和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若逾期交付安置房,被申请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的两倍计发;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除继续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外,还应当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3.住宅房屋搬家补偿费  3000  元。

1)搬出 1500 元,(未按时腾空房屋的,将不享受本项补偿)

2)搬入 1500 元。

4.按时腾空奖 11448 元。(未按时腾空房屋的,将不享受本项补偿)

(五)支付

第(四)项其他补偿款将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之后一个月内支付;若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将通过公证提存。    

二、腾空期限

限被申请人孙能、叶佳2022年12月20日前将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号房屋腾空完毕,交付申请人予以拆除。

若被申请人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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