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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临时性困难,确保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备用金余额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152万元(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用金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明细账,做好救助台账,管好用好临时救助备用金。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解决好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困难流动人口等群众的生活困难。禁止虚报冒领、平均分配或优亲厚友,杜绝挤占、挪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主动救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印发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民[2021]30号)和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问答》的通知,需主动发现并主动救助,辖区内的临时救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
三、严格救助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原因等信息完整地录入到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在系统上申报、审核、审批,并在其居住地村(社区)公示,乡镇(街道)班子集体审核审批。及时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余额,报县民政局社救科,我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报表核定下次临时救助款下拨的额度。
附件2:【2021】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丽民〔2021〕30号)(1).pdf
附件3:【2021】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问答(便函〔2021〕162号)(1).pdf
青田县民政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