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发〔2016〕10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困境儿童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及其他贫困家庭中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及自身重度残疾、患重病、患罕见病的儿童。
二、调整标准
(一)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2021年度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9873元。按照浙政办发〔2017〕67号文件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应调整为1861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应调整为2326元/月。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补差发放(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其本人低保金计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三、发放要求
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县民政局直接汇入孤儿或困境儿童本人社保卡。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由县民政局直接拨付给丽水万地福利院统筹使用。
四、执行时间
调整时间从2022年3月开始。每年根根据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进行动态调整。
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