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2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 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民〔2022〕14号 )文件精神,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了《关于调整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1.基本生活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每人每月1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62元。
2.照料护理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从原0元/月、187.5元/月、375元/月、750元/月调整为184元/月、368元/月、736元/月、1472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三、部门职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关键词解释
1.特困人员。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认定的人员。
2.基本生活保障。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和零用钱。
3.照料护理。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采取亲情照护、邻里助养、社会托养等形式,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五、解读机关
青田县民政局
六、执行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