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 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民〔2022〕14号 )文件精神,现就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致,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上,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按就高原则执行。2022年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62元。
二、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三、发放形式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用,由县民政局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按照我县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为每人每月165元,以后随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提高及时进行调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四、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每年根据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和丽水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