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2021年9月,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号),要求各地根据省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实施细则。2021年12月,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丽民〔2021〕53号),要求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为此,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联合起草出台了《青田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号)。
2、《丽水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丽民〔2021〕53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有5章20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规定了细则制定依据、养老服务补贴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第二章为“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共3条。规定了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类别、分档发放标准和养老服务补贴提供方式等内容。
补贴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全县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分为三档,现行月标准分别为:500元、250元、125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纳入机构养老(包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现行月标准分别为1472元、736元、368元、184元。
“适当补助对象”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50%执行。
“其他补贴对象”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60元,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补贴方式: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提供。
(三)第三章为“申请、评估和审核”,共7条。规定了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方式、评估工作和审核审批等内容。规定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全市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由县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养老服务补贴可以跨月提供服务,可在三个月内统筹使用,但不能超过三个月结转。补贴对象死亡后补贴账户余额不能继续使用。
(四)第四章为“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共5条。规定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内容。
(五)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了细则施行日期等。
四、适用范围
全县。
五、关键词解释
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县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六、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2年4月11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