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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段改建工程船寮溪大桥施工临时钢栈桥涉河涉堤事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2018年11月1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函》(浙发改设计〔2018〕76号)文件对该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2020年9月21日,青田县水利局以《青田县水利局关于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段改建工程涉河涉堤事项的批复》(青水利〔2020〕181号)文件对该项目涉河涉堤进行了批复。现因施工船寮溪大桥需设置临时钢栈桥及施工平台,需临时占用船寮溪水域。
二、工程布置方案
原则同意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段改建工程船寮溪大桥施工临时钢栈桥占用水域方案。钢栈桥起点桩号K29+673.746,终点桩号K29+844.146,设计全长170.4m(含桥台),设计宽度8m,设计桥面高程23.60m(20年一遇洪水位为23.25m),标准跨径12m,施工平台宽度11m,长度15m,与栈桥相联结。临时占用水域面积253m2,水域容积2531m3。
三、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情况
该工程为临时工程,不需要另行布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施工时间为2022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
四、防治与补偿措施
1、钢栈桥在时间到期后及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要注意对周围河域的保护,防止油污等造成对河域的过度污染。
2、在主要涉河施工点位设置项目公示牌,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我局视频监控平台。
五、防洪度汛
工程需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度汛方案,报我局批准,工程建设中必须加强同应急、气象等部门的联系,掌握水情、雨情,确保人身、财产和设施的安全,并服从防汛部门的调度。
六、施工组织
原则同意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分别报我局及相关单位备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建设,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结束,应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恢复河道原状。
七、竣工验收
该工程竣工验收应有青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到会参加,请予提前通知。
青田县水利局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