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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履行义务催告书(徐志旺)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2-03-22 11:57:07

青田县人民政府履行义务催告书

 

履行义务人:徐志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2********749X,汉族,住青田县巨浦乡下湾村城门垟*号

青田县人民政府于2021615日作出了青政土补决20213号行政决定书,限履行义务人在收到征地相关补偿款之日起7日内处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行政决定书于202176现场当面送达履行义务人。后履行义务人未按照行政决定的规定期限处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青田县人民政府青政土补20213号行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履行义务人至今未履行青田县人民政府青政土补决20213号行政决定书载明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履行义务人发出履行义务催告:

限履行义务人在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处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逾期不处理征收人将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程序。

履行义务人收到本履行义务催告书,若有异议,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2322日    

青田县人民政府履行义务催告书(徐志旺).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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