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履行义务催告书
履行义务人:徐志旺,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2********749X,汉族,住青田县巨浦乡下湾村城门垟*号。
青田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了青政土补决〔2021〕3号行政决定书,限履行义务人在收到征地相关补偿款之日起7日内处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行政决定书于2021年7月6日现场当面送达履行义务人。后履行义务人未按照行政决定的规定期限处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青田县人民政府青政土补决〔2021〕3号行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履行义务人至今未履行青田县人民政府青政土补决〔2021〕3号行政决定书载明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履行义务人发出履行义务催告:
限履行义务人在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处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逾期不处理,征收人将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程序。
履行义务人收到本履行义务催告书,若有异议,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