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某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X县X村乡X村X号。
被申请人: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0026523010,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钟锋伟,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青人社信法处〔2022〕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于2022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该决定,批准申请人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经审查,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形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访,反映:申请人原来是民办教师,对当初违反计划生育作出的决定不满,要求纠正错误,确认民办教师资格,并计算民办教师10年工龄,补缴社保,享受养老待遇。该信访件转交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青人社信法处〔2022〕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决定书简要内容为“针对你提出的诉求,根据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调整范围: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原下乡知青。办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根据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精神,你于2011年12月12日提交青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调整审核表,按你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2010年1月起为你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将和城居养老待遇一起发放。2022年,你每月享受养老保险金290.5元。你要求的按照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计算民办教师10年工龄,补缴社保,享受养老待遇已经落实到位。”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5年7月20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2015051435132711202《信访事项答复书》,载明:针对申请人请求已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发放。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青人社信法处〔2021〕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载明:申请人要求的按照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计算民办教师10年工龄,补缴社保,享受养老待遇已经落实到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实质是履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浙江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处理职责而作出的答复,该决定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尾部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汤某富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