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驻青部队、政法系统 >青田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专栏
首页
青政复决〔20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2-114661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3-16 15:49:11

申请人朱某生19XX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X县X街道X村X号

被申请人:青田县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002652264R,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巧勇,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青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111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其申请材料,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复议请求不明确,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于2022年118日进行了补正,并明确其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青田县公安局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21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2129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0日早上9时30分左右,申请人发现其老乡朱某彬去油竹派出所还没回来,便去油竹派出所看看。申请人站在派出所门口的台阶上,大厅服务台一个警员手上拿着录像机,身上配备执法记录仪对着申请人拍,申请人叫警员别拍了,但警员还是在拍,于是便对其说“你把我手铐拷去好了”,后派出所教导员傅某毅便叫警员将我带到值班室。随后申请人、申请人妻子吴某娥和儿子朱某军及朱某彬都被带到鹤城派出所。11月11日早上10时多,申请人等人被带去青田县人民医院体检,同日下午4时左右,体检结果出来后,民警和申请人说本来要拘留但是因为申请人年纪大便不用拘留,后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可申请复议及诉讼的救济权利,违法违规关押申请人两天一夜,记录记载全无,且油竹派出所教导员态度恶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021年11月10日9时许,申请人与朱某彬到油竹派出所大厅询问朱某彬妻子王某珠被殴打之事,派出所民警告知其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申请人不满派出所的答复,在派出所滞留并大声喧哗,抢夺警务人员的执法记录仪,随后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值班室内。在值班室内申请人多次用脚踢踹值班室的桌子,导致桌子损坏,扰乱派出所秩序,致使派出所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且申请人扰乱公安机关单位秩序,属情节较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鉴于申请人案发时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不送拘留所执行。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案发当日受案调查,并于同日进行现场勘验,对申请人、吴某娥、朱某军、朱某彬、傅某毅、张某、吴某艺、厉某梁、徐某浩、孙某华、杨某琨分别进行取证,证实申请人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0日22时44分许,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鉴于申请人在案发时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不送拘留所执行。同日,向申请人宣读并送达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捺手印确认。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青田县公安局、油竹派出所、鹤城派出所违规关押其两天一夜,连记录记载都无的问题。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11时18分许,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口头传唤至鹤城派出所办案区,同日因案件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延长传唤时间至二十四小时。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宣读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捺手印确认,不存在违规关押的情况。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要求追究肇事者们的责任与领导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场民警依法依规处置,办案民警依法办案。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但不送拘留所执行的行政处罚,于同日向申请人宣读并送达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捺手印确认,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六十日。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受理条件,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等人于2021年11月10日早上前往被申请人油竹派出所询问王某珠被殴打之事,在民警告知其案件正在依法办理后,申请人仍在派出所大厅滞留并大声喧哗、抢夺警务人员执法记录仪。后申请人被口头传唤至油竹派出所值班室后,申请人仍用脚踢踹值班室桌子,导致桌子损坏。后油竹派出所民警傅某毅报案称有四个人到油竹派出所内闹事,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同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吴某娥、朱某军、朱某彬、傅某毅、张苏等人询问案发当天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因案情复杂,申请人的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2021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且不送拘留所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幅度,同时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且未提出陈述、申辩。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01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且因申请人年满七十周岁,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情况说明复印件、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复印件现场照片、平面图、方位图复印件、违法嫌疑人及证人、见证人身份资料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派出所监控视频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的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不送拘留所执行,若申请人不服,应于知道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某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37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