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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复决〔202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2-114049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2-17 15:29:21

申请人:朱某勇 19XX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青田县X街道X村X号

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油竹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597244648H,住所地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尹世斌,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某飞、王某逸,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2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111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答复书本机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111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1127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频率、次数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行信访投诉举报之实,因此对申请人此次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作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2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审查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及申请公开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2021年9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应的理由说明(即申请报告)。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发现,申请人虽然形式上是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其申请表上的内容都是针对往届村委干部以及各类程序问题,再结合其申请报告中的描述,申请人实质是质疑村委和政府部门工作的合法性,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解释说明。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申请人本次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并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不作处理。二、申请人的主张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自2021年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十余份,申请事项十分繁杂,要求公开几年内全村或是某个项目的全部材料,数量与频次早已超过合理范围,其要求公开的内容均与村委干部、村民选举、征地补偿相关。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也表示因为其认为政府或村委在办事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故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行信访举报之实,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村干部任职年限、村委发放补偿清单等事项,均属于村务档案,并非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021]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的行为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2021年第20号《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第21号《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要求获取的信息内容描述为“原组长(社员代表)朱某庄(某庄)在2003年任职内,青田县人民政府安置北山移民到油竹上村,我第七队大量农田被征收,土地征地发放清单,从政府到村委到我队征地发放清单”及“第七队老组长蒋某金离任,原组长朱某庄(某庄)接任到离任共任职几届?共几年?”两点,同时在《申请报告》中反映对油竹上村第七队黄沙集体土地农田上、下湾被征地情况,认为村委陈某华主持的村民会议存在会议记录造假且存在征地程序违法等情形。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主要内容为“自2020年9月至今,您多次向我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要求公开内容均是与油竹上村往届村委干部工作有关的信息,从您的理由看,您认为往届村委干部在工作中存在违法情形,故申请公开相应的工作材料。我单位在以往的信息公开答复中,也告知过您,如果您对村委工作抱有疑虑,应当通过合适的途径寻求解决。现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频率、次数已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你的行为属于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行信访投诉举报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您的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作处理,如您认为村委干部的行为构成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2021年11月2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2021年第1号《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①2020年11月5日下午2:30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②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2021年第2号《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X村X小区X幢X单元安置房平面图”。2021年1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2021年第3号《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①2019年6月16日,陈某华主持的会议记录内容;②第七队黄沙征地款;③本村自来水工程多少钱?”、2021年第4号《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村男委员朱某君X小区X幢X单元的房产证”、2021年第5号《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村委书记陈某华、朱某波、朱某君的村干部自荐人竞选三项承诺书”、2021年第6号《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2017-2020年,村委会干部成员和党支部委员、会计、出纳及成员名单”。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2021年第7号《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2020年12月3日,在党群中心的选举现场监控、选举人名单、选举手册记单”。2021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2021年第14号《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油竹上村自来水管改造工程相关信息,包括工程财政拨付款等”、2021年第15号《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油竹上村第七队黄沙湾下段建设啤酒厂项目的相关征地协议及征地补偿款和发放情况”。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对于油竹上村第七队81年分配到户的自留山、自留田、自留地的所有相关文件”。2021年6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三份检举材料,分别为候选人朱某君违章搭建阳台及其他附属设施应被取消候选人资格(EMS单号为1121595704574)、候选人朱某波殴打村民应被取消候选人资格(EMS单号为1121595705974)、检举油竹上村选举委员会成员存在伪造选票行为(EMS单号为1121595706274),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行为予以查处。2021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两份《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油竹街道2013年6号地块是油竹上村黄沙地块吗?”及“①贵处了解到我是居民户口请信息公开;②第七队社员有土地的名单公开;③征地款发放名单的信息公开(其中有没有我的名额)”。

 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的三份检举材料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分别2021年3月11日、3月18日10月12日、9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申请报告》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报告》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申请人虽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形式提起申请,但从申请人对要求公开的信息描述及陈述的理由来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回答特定事项、解释特定事由,其行为实质属于对油竹上村往届村委干部履职情况的投诉、举报活动,希望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对特定事项的咨询或质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对其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作处理,如认为村委干部的行为构成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的答复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青田县人民政府油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1]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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