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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意见
索引号: 002652539/2022-114001 发布机构: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2-02-16 09:07:17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的通知的意见


现将关于修改<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22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通讯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285号,邮编:323900,联系人:叶唯哲,联系电话:0578-6832647。


反馈说明: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就《关于修改〈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3月1日,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采纳0条。


关于对《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勘测定界图、用地使用协议(附件6)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附总平面布置图)(附件7)等有关材料(附件8)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后,向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单(附件9),并1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其他涉及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附件10)。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施农业用地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滩荒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等设施。

四、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须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耕地占补方案,根据县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损毁耕地耕作层的,在备案前要委托资质单位编制耕地复垦方案(耕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表),由县自然资源局对复垦方案组织审查。耕地复垦方案(表)中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约定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标准为:水田复垦费用25元/平方米;旱地(水浇地)复垦费用15元/平方米。除耕地外其它地类不需要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设施农业用地在期满后一年内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完成复垦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验申请,初验合格后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经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还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计利息。若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中支付。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另行支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1号)根据本文件作相应修改。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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