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第154号建议的答复
您在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54号建议《关于实施遗嘱公证财产司法行政确权程序简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正如您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条规定删除了原《继承法》第20条第3款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公证遗嘱优先原则不复存在。经公证的遗嘱只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不是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法律文书,也就是公证遗嘱不能达到确保遗嘱有效性的目的,即不能直接确定继承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进行遗嘱继承转移登记时,需对所有第一继承人进行调查询问,以确定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一份遗嘱,确保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准确性。少数对继承的财产有争议的,由于无法进行正常调查询问,继承人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而非因为不动产登记部门给申请人造成增加登记成本和司法成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各类遗嘱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遗嘱这个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因此应适用《继承法》,以公证遗嘱为准。即,如果被继承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死亡,且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的,申请人可以凭经确认为唯一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直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依继承转移登记”。
第二种类型:《规定》第23条:被继承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的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前立有遗嘱公证,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死亡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因为无法判断被继承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需要向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核实有无其他遗嘱、遗嘱受益人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等。全体法定继承人签字认可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依据遗嘱办理继承的相关登记。
第三种类型:《规定》第1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办理继承的相关登记。
(二)两项举措实施把便民利民服务落到实处。
第一项举措:实施“不动产登记+公证”联办服务群众。
2021年8月23日,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公证处联合,公证处派驻工作人员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设置“不动产登记+公证”联办窗口。我们委托公证机构对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婚姻状况、死亡事实、父母情况、子女情况和不动产处分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生成《公证调查文书》,调查费用为每份3450元,由政府买单。申请人只需进一窗,即可办两事,办事环节精简至3个,提交材料减少至4份,不动产办理成本大幅度降低,极大方便了群众办事,降低了不动产继承登记错误风险,增强了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此外,该项便民利民举措,为我市继市本级后首个在县级落地的“不动产登记+公证”联办窗口。
第二项举措:实施“远程视频认证+国内代办”涉侨服务。
立足疫情防控和县域侨情实际,针对海外侨胞,继承人可直接去公证处,对原来必须本人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等,如本人不能到场,可向公证处提起公证远程视频认证和委托代办形式,由公证处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或继承委托书等公证文书,实现“无时差”办理国内事,海外华侨无需跨国跑。
再次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曾彤琴
联系电话: 0578-6505362
青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