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进我县新型城市化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青田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青田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
青田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推进我县新型城市化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163号)文件精神,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田县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级补助资金,县本级配套资金和其他专项用于促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财政、建设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项目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分类和中转基础设施建设,省级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等。
(三)海绵管廊建设。包括城镇海绵城市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四)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村庄设计和农房设计落地试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等。
(五)其他。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促进人居环境与品质提升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与特色保护、智慧城管建设等,以及财政局和建设局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县建设局根据下达的补助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会同财政局一起研究制定最终分配方案,通过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七条 财政局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建设局,建设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给建设单位。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
凡按规定需事前储备或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在纳入储备库或上报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县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或上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同解决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用,提高资金使用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需按原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部门应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