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田县某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514C,住所地:青田县某街道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华,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某环,系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235H,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叶祖康,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慧,系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青市监处〔2021〕第68号《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于2022年8月29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2年7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放任差错、放任多计时额外收费的间接故意与客观实际不符。1、申请人已经有多种方式提供维权途径。申请人在停车地段的巡查员留置到车辆风挡前的停车信息小票上有申请人公司的咨询电话。关注了申请人公司停车智能公众号的车主,也能在第一时间接收到车辆驶入和驶离信息推送。2、申请人已尽可能对争议订单之外的车辆停车情况予以核实。申请人公司每30个停车位配备一名巡查员,还要求巡查员每15分钟进行一次巡查,对车位内车辆号牌与车位对应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无权调用公安机关的治安或交警等相关部门的监控视频,无法对差错情况作出对比后予以纠正。争议订单之外的停车时长是否还存在与实际停车时长不符的情况无法查明,被申请人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为依据,不应根据已发生的小概率事件推定出其他订单仍有差错的结论。3、申请人不存在整改进度慢,放任多计时的情况。申请人的停车系统每年接受质监部门的年检检测,2020年、2021年检测结果均为合格。被申请人或相关部门并没有指令申请人需对停车系统或硬件进行整改,不存在整改进度慢的情况。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完全按照青田县政府给予申请人单位停车收费的指导价进行收费,并没有任何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2、被申请人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应规定对申请人予以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是指有明确的故意违法行为发生,但尚未取得违法所得情形,本案与上述情形不相符。本案申请人如有违法,就必然有违法所得,就应按违法所得额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三、被申请人行政程序错误。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对本案进行立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虽经过两次审批延长,但已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违法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青田县某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一、申请人长期存在多计时、多收费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消费者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对申请人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被申请人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内提取了15张用于登记出现停车收费问题的表格,记录了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的争议订单187条,表格显示产生争议存在多种原因,申请人对消费者有争议的订单,通过人工复核退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述在2020年8月25日前也有用于登记停车收费问题的表格,但目前已找不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和员工在询问中均提到其使用的停车收费系统确实存在订单多计时、多收费的问题,有些车主未发现或已发现多计时但没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投诉,就会导致申请人额外收取费用。被申请人选取投诉举报中三个路段的3条投诉举报记录,通过调取公安部门监控查实该3辆车存在系统计时时间比实际停车时长要长的问题,每辆车被额外多收取4元,且这三起投诉举报订单均未登记在申请人的争议订单表格中。被申请人通过调取监控进一步查证多计时、多收费这一事实,并且证实在争议订单记录表之外仍有多计时订单。二、申请人明知存在多计时、多收费的情况,却放任为之。经调查,申请人的停车收费系统通过设备感应和人工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对车主所停车辆进行计时收费。申请人提供了检定证书,只能证明其停车系统(计时装置)检定合格,不能用以证明不会发生多计时、多收费,设备检定合格亦不代表其多计时、多收费是被允许。根据订单记录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员工陈述实际发生多计时、多收费的原因许多,包括地磁故障、巡检不到位、受干扰(旁边车辆、道路积水、振动等)、电池电量低、前车出后车进间隔过短(8秒内)、车牌识别错误、或者通讯延时等。而申请人的智能停车收费系统是由地磁、手持 POS 机、网关、中继、服务器、电脑端的软件等多个部分组成,因此,即便是系统的硬件合格,在使用过程中,申请人仍应对各个部分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修理及更换,以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行。申请人从2020年8月之前,已知道其停车收费系统存在多计时、多收费的问题,申请人仅对消费者投诉的,通过人工复核退费;对于未接到投诉的,未进行人工复核且收费软件系统无自动纠错功能。案发前,申请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错率。在知道其停车计时收费系统存在多计时的问题后,因核查所需时间较长(核查一单需要5-10分钟)、核查成本较高等原因,直至案发后仍未核查错误订单并进行退费,放任错误收费持续存在。申请人在案发后采取了更换地磁、更改价格公示牌内容、增加投诉渠道等措施,争议订单的投诉量明显减少。事实证明,申请人能够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错误率,但申请人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能够却未尽力去避免因错误计时而导致的多收费发生。申请人对有异议的订单进行退费只能视作价格违法行为中的退还多收价款,是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后改正的行为,不是免责事由。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处罚得当。申请人的停车收费系统实际上存在多计时、多收费的问题,申请人可以、也能够采取措施来降低出错率,但是期间却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举措,存在放任差错、放任多计时额外收费的间接故意,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申请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复核,除申请人记录的争议订单及举报投诉系统中的订单外,无法精准统计错误订单、多收费金额,被申请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存疑时利益处理原则,按照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具有合理性。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危害后果的消除情况、案发后的整改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四、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此类案件在全市尚属首例,因案情复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于2021年4月16日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案件办理期间,申请人虽积极配合调查,但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仍有关于停车收费的投诉。2021年5月14日,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认为本案符合案情复杂,存在违法行为持续且整改缓慢的特殊情况,决定继续延期。2021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市监案(2021)68号),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根据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进行复核。虽然申请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措施的书面材料,但结合消费者权益未能完全得到保障及群众对停车多收费存在不良反响的情况,整改措施的实效仍需进一步评估,被申请人最终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处罚决定,案件办理期限在合理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承包青田县某街道道路泊车位,以收取停车费的方式向车主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并根据文件通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其车辆在某路段的道路泊车位上停车,在车辆已经开走的情况下,收到停车记录信息显示,其车辆在已驶离泊车位的时间段存在停车记录,且需缴纳停车费。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2021年2月1日、2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场所进行检查,对申请人使用的某科技智能停车系统和某智能停车系统进行检查,并提取相关车辆停车记录和记录争议订单的表格15张。该15张表格中,分别记录了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出现的感应问题、车走计费、时间不对应超时、车牌与照片不符、后台系统有问题、车主反映未停这么久等争议订单187条。2021年2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员工朱某崇开展调查,制作调查笔录1份。查明申请人根据政府定价进行收费,正常收费价格为每辆车2元/半小时,具体停车标准为停车时长0-15分钟不收费;停车时长15-30分钟之间,收费2元;30-60分钟收费4元,超过60分钟时长,每辆车按停车时长以2元/半小时的标准进行收取,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算。每个泊车位上安装有地磁,通过地磁感应车辆驶入、驶离泊车位的时间,无法识别车牌时则需要靠人工用识别器进行拍照识别,通过设备感应和人工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计时收费。申请人会根据车主的投诉对争议订单进行核实或免单处理,对于没有投诉的订单都正常收费。2021年3月2日,被申请人在青田县公安局(鹤城派出所)提供的2份相关车辆监控视频中提取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18张。被申请人选取3条有明确停车位置和停车时间的举报投诉记录,投诉举报人反映的车牌号为浙K*****、浙K*****、浙K*****的车辆停入对应的106029、107014、105019车位,申请人的停车收费系统显示的对应停车时长分别为47分钟、34分钟、35分钟,执法人员通过提取公安监控视频核实上述3起投诉举报的实际停车时长分别为8分钟、12分钟、8分钟,每条停车记录额外产生停车费用4元。2021年3月1日,申请人委托陈某杰作为代理人,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处理。2021年3月2日、4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受委托人陈某杰开展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份。查明申请人从2020年8月就知晓其使用的停车收费系统部分订单存在系统计时比实际停车时长要长的问题,并承认有些车主未发现或已发现多计时但没投诉,就会导致额外收取费用,具体额外收取了多少无法统计。2021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延长办案时间30日。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对价格公示牌内容进行更改,添加“如对停车时间有疑问请拨打400-100-****或0578******88”,提醒消费者对停车时长进行核对。2021年5月14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2021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向申请人电子送达青市监案告(2021)6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2021年6月9日,申请人会同被申请人及专业检测机构对停车计时收费系统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智慧停车服务质量问题的整改措施》反映,申请人已更换目博地磁123个、移动数据卡4张、网关2个。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第二次集体讨论,部分采纳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申请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采取更换硬件设备、公示维权途径等措施降低出错率,决定将处罚幅度由从重行政处罚改为一般行政处罚。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青市监处[20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对申请人处罚款250000元。被申请人错误告知救济途径,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对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选择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3月8日,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6月23日,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检定证书复印件、小票样张复印机、停车公示牌照片复印件、登记停车收费问题的表格复印件、朱某崇调查笔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陈某杰的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杰调查笔录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提取单复印件、协助调查材料复印件(青市监鹤协查[2021]001号、青市监鹤协查[2021]002号)、某智能停车系统收费统计单复印件、《关于智慧停车服务质量问题的整改措施》复印件、《智慧停车服务质量问题的整改汇报》复印件、《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复印件、青发改[2018]72号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复印件、《青田县城主要街道咪表停车项目经营权出租合同书》复印件、补充协议复印件、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青(鹤)市监案源[2021]5号)复印件、立案审批表(青(鹤)市监立[2021]05号)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复印件、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复印件、青市监处[2021]68号《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青市监处[2021]68号《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申请人是否存在放任多计时额外收费的间接故意;二、涉案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三、涉案行政处罚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一、申请人是否存在放任多计时额外收费的间接故意。申请人作为车辆停泊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其所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提供与之相对应的服务。申请人从2020年8月之前就已知道其停车收费系统存在多计时、多收费的问题,但申请人仅对消费者投诉的订单,通过人工复核予以退费,对于未投诉的订单,仍按原习惯进行收费,未明确提示车主停车计时系统可能存在计时误差,提醒车主仔细核对停车时长。准确计时计费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系统误差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消费者承担。申请人在案发后陆续采取更换地磁、移动数据卡、网关等部件,在价格公示牌和公众号上添加“如对停车时间有疑问请拨打400-100-****或0578******88”内容等措施,争议订单处理表的投诉量明显减少。申请人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错率,但在案发前却未尽力避免因错误计时而导致的多收费发生,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
二、涉案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申请人根据文件通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明知停车收费系统存在多计时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错率,在不该收费的时段额外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被申请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作出处罚并无不当。《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经调查,2020年8月25日之前用于登记停车收费问题的表格已经无法找到。通过视频监控查证,除争议订单记录表所登记的争议订单之外仍存在多计时、多收费订单,无法精准统计错误订单及多收费金额,被申请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具有合理性。
三、涉案行政处罚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被申请人两次审批延长办案期限均发生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修改之前,依据2018年12月21日颁布的《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涉案案件立案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14日依上述规定两次延长办案期限。第二次延长办案期限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市监案(2021)68号),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2021年6月9日,被申请人派员陪同丽水市质检部门对申请人的停车系统进行检测。申请人完成运行环境检查、数据卡网卡更换、目博地磁更换等整改措施,于2021年6月30日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但整改措施实效需进一步评估。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处罚决定,案件办理期限在合理范围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市监处[20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青市监处[20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