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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固体废物台账
索引号: 744105577/2022-124807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 发布时间: 2022-10-26 17:07:09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20229


青田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A1A5713,法定代表人付夏,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三溪口街道西村绍坑一号。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部署的交叉执法行动2022714日,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提供的炉渣运输台账,未能如实记录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提供的炉渣运输台账,未能如实记录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

2.2022年7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公司有炉渣产生;

3.2022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炉渣的实际流向;

4.2022年7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公司提供的炉渣运输台账,未能如实记录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青田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付夏、乔明涛的身份信息;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你公司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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