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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复决〔202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2-92896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1-06 20:21:28

申请人:朱某勇 19XX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青田县X街道X村X号

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油竹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597244648H,住所地青田县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尹世斌,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某飞,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19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110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答复书本机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机关于2021年1122日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朱某勇、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油竹街道办事处副科级组织员潘某晓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飞到庭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110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11015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答复称在征地时申请人一家系居民户口无法参与队内的土地分配,故征地款发放名单中没有申请人名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登记表》可以看出申请人系油竹街道上村村民,被申请人的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申请,被申请人未按要求公开第七队社员名单及征地款发放的名单。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19《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次数过于频繁且其中一份名单的申请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答复人当场对申请人进行释明。申请人对自己的申请进行补正和变更(申请人手写的申请书内容),申请人表示只需要知道村民名单及征地款发放名单中有无其名字。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描述进行调查后发现申请人曾就名单一事进行过信访,信访答复已作出处理,本次信息公开实质上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已将上述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只对政府信息本身是否存在作出说明,信息内容是否合法、制作信息的程序是否合法都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申请人若对政府信息本身存在异议,应当通过举报、投诉等其他法定程序提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2021]19《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1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两份《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份内容为:“油竹街道2013年6号地块是油竹上村黄沙地块吗?”;第二份内容为:“①贵处了解到我是居民户口请信息公开、②第七队社原有土地的名单公开、③征地款发放名单的信息公开(其中有没有我的名额)”。由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且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次数较多,被申请人当场向申请人释明并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当场对其申请进行补正,补正内容为四点:其一,要求被申请人对油竹街道2013年6号地块是否为油竹上村黄沙地块进行答复;其二,要求提供信访答复中认定其为居民户口的依据;其三,第七队有土地的社员名单中有无申请人名字;其四,征地款发放名单中有无申请人名字。2021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您的第1项申请,经调查,您所说的油竹街道2013年6号地块即是油竹上村黄沙地块;二、关于您的第2项申请,您已于2021年1月提出过相同的信访事项,我单位已对该信访事项作出过答复,因当时您一家的户口属于居民户口,无法参与队内的土地分配,故征地款发放名单中没有您的名字(附信访答复)。”2021年10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补充报告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户口登记表》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油竹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补正申请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信访答复截图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回答特定事项、解释特定事由,针对的并非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虽然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提出申请,但该申请实质上属于对特定事项的咨询或质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事项的答复、答复与否以及两者之间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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