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起草了《青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月17日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青田县鹤城街道校场路60号青田县林业局(邮编:323900)
二、电子邮箱:3092153806@qq.com
三、联系电话:0578-6506626
四、传 真:0578-6830076
附件:青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青田县林业局
2022年1月11日
青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第二章 补偿用途和对象
第五条 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其补偿对象分别为: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订补充合同( 或协议)。
(四)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任务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六条 管护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和国有的管护支出标准为5元/亩,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不低于3.5元/亩。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护林员考勤系统建设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二)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1元/亩。补助对象为实施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统筹用于公益林区内以下几方面;
1.森林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包括森林防火宣传、扑火装备物资购置、防火设施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支出;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于药剂、药械购置和除害处理等支出;
3.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支出:用于森林资源分类监测和生态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处理、建档,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
(三)管理费用不超过0.5元/亩。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核查、验收、考核等业务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县林业局、国有林场、乡镇(街道)。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第三章 补偿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补偿资金实行预算指标管理,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林业局、乡镇(街道)、国有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
第九条 补偿清册编制
(一)各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编制区域内的补偿清册,对清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各乡镇(街道)根据村级上报的补偿清册,进行审核、汇总,做好留档、上报工作。
(三)县财政局、县林业局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清册拨付补偿资金。
第十条 补偿清册变更
(一)补偿清册变更主要包括补偿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面积、金额等内容。
(二)补偿清册变更由权益人提出申请,各村民委员会按第五条(一)(二)(三)款规定负责审核后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复核同意后上报县林业局备案。
(三)公益林补偿以原上报登记面积为基础,因历史原因界定面积有误、集体统管山或队(组)山再次分户、受益户死亡等原因变更,按本条第(二)款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未变更到位的,补偿资金暂发至村集体账户代管。
(四)因征占用林地及其他符合调整规范事项等原因导致公益林发生变化的,由县林业局在次年集中开展公益林调整及补偿资金核减工作。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公示。实行实地和网上公示相结合。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清册张榜公布(公示期为7天),并将公示情况上报至县林业局。县林业局负责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二条 补偿资金拨付
(一)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街道)核实后上报的公益林面积将补偿资金拨付至乡镇账户,由乡镇组织发放给村集体或个人。其中个人由乡镇通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拨至农户的社保卡账户。
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跨年度发放。严禁将村集体、村民小组的公益林补偿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村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二)国有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林业局根据国有林场公益林面积直接将补偿资金拨付至林场,国有林场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三)护林员劳动报酬。由乡镇(街道)按季度考核、造册,报县林业局审核汇总;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将护林人员劳务报酬拨付至乡镇账户,由乡镇通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一卡通”拨至护林员的社保卡账户。
(四)公共管护及管理费用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林业局、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应加强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上报本年度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青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青财〔2007〕81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