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研究,制定《青田县人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和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青田县人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
2.青田县人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3.青田县人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4.青田县人社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办法
5.青田县人社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8日
附件 1:
青田县人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标准
一、法制审核范围
凡属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经听证、鉴定等特别程序审查需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等决定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案情复杂、疑难,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
(六)案件承办机构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核的其他决定。
二、法制审核内容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应当严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查,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法制审核不合格: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法资格;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七)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八)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九)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十)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三、法制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应根据审查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决定的意见;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不准确或者裁量基准不适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意见。
四、其他要求
(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意见。
(二)法制机构提出继续调查、程序纠正、变更等意见建议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纠正、变更后重新提请法制审核。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负责报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法制机构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案卷材料一并退还。
附件2:
青田县人社系统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1 | 对违法行为处以 3 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备注:当以上行政执法决定符合《青田县人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附件1)中关于法制审核范围的规定时,应进行法制审核。)
附件3:
青田县人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4:
青田县人社系统行政执法
音像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主要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登记、发放,并做好音像记录资料集中保管,存储设备增配、维护、更新等工作。执法记录仪发放到执法人员个人保管,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像机、暗访设备、录音等设备的领用需经分管副大队长以上领导批准,其他设备需要登记后领取,并在审批(登记)时限内归还,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四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条 开展执法音像记录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六条 开展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对预计超过设备可记录时间的,可以不全程记录,但不能遗漏重点摄录内容。
第七条 开展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个人外观或面貌特征、身份证件情况;当事人是经营单位的应当摄录住所全貌和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无法摄录全貌的应当摄录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处或主要经营活动地的全貌,若经营场所设有企业名称的,应记录在内;不出示相关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的,记录相关情况;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义务的情况;
(三)呈现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同时在场的记录;当事人拒绝到场时,应全过程记录现场通知情况;
(四)涉嫌当事人、证人言行举止;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件情况,不出示证件的,记录相关情况;
(五)涉案场所、设施、财物的整体信息,抽样取证时,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记录,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和封条记录;
(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清点现场物品及加贴封条情况;
(七)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及当事人签收、拒收等情况;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和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遇有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还应当重点记录行为人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执法人员从事下列工作时,应当进行执法音像记录:
(一)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时,采取拍照录像方式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
(二)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时,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的记录;
(三)以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全证据;
(四)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五)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在规范化执法办案区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
(七)送达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执法人员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
(八)送达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执法人员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
(九)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的;
(十)其他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执法工作。
第九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剪接、删改,擅自复制、保存、损坏、泄露、传播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三)擅自拆卸、故意遗弃、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四)将音像记录设备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五)其他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工作结束后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导出指定存储设备存储,并做登记。因连续工作或者在异地、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导出存储。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年,短期的原始音像资料指定工作人员保存;需长期永久保存的还应刻录光盘随案卷保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永久保存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复议、诉讼、信访的;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四)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案)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审批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刻录为光盘。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单位采集的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内容的应该经过分管领导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资料,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查阅、复制音像资料,应当由查阅、复制人与单位指定管理人员一同办理,并详细登记查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5:
青田县人社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 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所 | 起止时间 | 记录内容 | 记录载体 | 标识要求 |
1 |
行政许可 | 受理 | 受理情况 | 受理窗口 | 从接受材料至离开受理场所 | 包括申请人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等内容 | 视频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等 |
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字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 |
2 | 现场 核查 | 核查情况 | 核查现场 | 从进入至离开核查现场 | 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全过程。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实地核查、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影机、照相机等 | ||
3 | 陈述 申辩 | 相对人陈述申辩情况 | 核查现场或执法机构 | 从开始至结束 | 包括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制作笔录及双方签字确认等内容 | 摄影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等 | ||
4 | 文书 送达 | 送达情况 | 送达场所 | 从送达场所至送达结束 | 记录留置送达、公告送达书的全过程,以及公共服务窗口送达过程 | 执法记录仪、摄影机、照相机、以及视频监控设备等 | ||
5 |
行政处罚 | 受理 | 受理情况 | 举报投诉受理窗口 | 从接受材料至离开受理场所 | 包括申请人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等内容 | 视频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等 |
案件名称+八位日期 +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
案件名称+八位日期 +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 |
6 | 询问调查 | 询问情况 | 执法现场或执法机构 | 从开始至询问结束 | 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询问过程、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等内容 | 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 | ||
7 | 现场调查 | 调查情况 | 调查现场 | 从进入至离开检查现场 | 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证物封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等内容,以及记录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全过程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
8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 保存现场 | 从开始至完成 | 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告知法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陈述申辩情 况,制作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清点、核实、确认情况,文书制作及送达情况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
9 | 解除封存处理情况 | 解除封存现场 | 从开始至完成 | 包括解除封存、退还的物品,当事人的确认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
10 | 陈述申辩 | 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情况 | 陈述申辩 场所 | 从进入至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 包括记录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制作笔录及 双方签字确认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以及视频监控设备等 | ||
11 | 文书送达 | 送达情况 | 文书送达 场所 | 从到达场所至送达结束 | 记录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以及公共服务窗口送达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以及视频监控设备 | ||
12 | 改正情况核查 | 核查改正情况 | 核查现场 | 从开始至结束 | 记录现场核查责令改正整改情况的全过程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
13 |
行政强制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 保存现场 | 从开始至完成 | 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告知法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清点、核实、确认情况,文书制作及送达情况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案件名称+八位日期 +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 |
14 | 解除封存处理情况 | 解除封存现场 | 从开始至完成 |
包括解除封存、退还的物品,当事人的确认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
15 | 行政检查 | 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情况 | 检查现场 | 从进入至离开检查场所 | 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现场笔 录、签字确认,以及当事人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接受询问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 | 用人单位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