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doc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快形成青田开放新格局,推进青田高水平开放,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外贸稳定发展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境)外展览会,重点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市场,亚洲地区每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每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30 万元。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外考察,其国别间往返机票(仅限经济舱)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参展、境外考察如需申请经费补助,事前需向县经济商务局报送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
(二)推进企业出口做大做强。鼓励生产型企业开展外贸出口业务,对新出口生产型企业出口备案一年内自营出口额超 50万美元的,按出口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30 万元。对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位列全县生产型企业排名前十名的,授予开放经济贡献奖,同时本年度出口总额同比保持增长的,增长30%以上(含)奖励30万元;增长20%以上(含)30%以下奖励20万元;增长10%以上(含)20%以下奖励10万元,增长0%以上10%以下奖励5万元。对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位列全县流通型企业排名前五名的,同时本年度出口总额同比保持增长的,增长20%以上(含)奖励20万元;增长20%以下奖励10万元。对企业获得各类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的认证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项认证不超过5000元。
(三)加快推进贸易结构优化。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农产品出口,对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农产品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四)培育高能级贸易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带动我县小微企业出口。对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支持。对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五)积极防范国际贸易风险。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施成长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落实保费全额扶持;其他未纳入或未参与联保的出口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70%的补助。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实际贷款额产生的利息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参加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诉,给予诉讼费50%的补助,每企每案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
(六)支持进口稳定增长。根据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企业进口重要装备、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进口1美元奖励0.03元,最高不超过50万。鼓励外贸企业和省级以上(含省)重点进口平台参与各级重点进口展会(包括进博会、进口海淘汇、中东欧博览会、海南消博会等),每个展位全额补助不超过0.8万元,参展企业每年参展补助上限8万元。每个展位费用以企业提供的费用支出总额为准(展位费、特装费、人员差旅费等费用凭证复印件)。对积极配合各级商务部门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消博会等重点展会,作为青田交易(采购)团的采购商,在主办方不提供食宿政策的情况下可按人均1500元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次展会限补2人。参展过程中,对有实际采购意向,并参与各级商务部门举办的集中签约仪式或其他活动的采购商,经认定,每家企业每次展会补助人数可增至4人。
(七)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对服务贸易企业按业绩给予奖励。对纳入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系统并上报服务贸易统计的企业给予支持,根据系统统计数据,对出口额10万美元(含)至50万美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出口额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出口额100万美元(含)至3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出口额3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鼓励生产型企业通过9710、9810模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县经商局核准备案的通过9710、9810模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7500万元、10000万元、12500万元、1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加大外资引进力度
(九)鼓励民营企业嫁接外资。鼓励引进外资项目。经县经商部门和外管部门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资金累计到位超过100万美元(含)的,按照1美元奖0.08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补,到位外资政策期内可累计,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十)扩大重点领域外资招商。对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隐形冠军项目和跨国公司等来青田进行外商投资的,可参照我县现有的招商扶持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扶持补助政策。
三、鼓励企业“走出去”
(十一)大力支持境外投资。对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到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型企业、加工贸易型企业、研发机构、并购或参股国外企业、开发资源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本意见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项目与其他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未按要求填报“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系统或存在订单填报弄虚作假的外贸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当年度发生违法行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政策开始时间为 2021 年1月1日。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