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录)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 2021-09-07 11:36:27    文章来源: 青田 点击数:  作者:   

有关单位:

经过前期调研与多次修改,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请贵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月4日(周一)下午下班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加盖单位公章),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叶丽姗  电话:6821420

 

 

青田县经济商务局

2020年122

 

 

 

 

 

 

有关单位名单

 

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司法局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三溪口街道、温溪镇、船寮镇、高湖镇、东源镇、海口镇、祯埠镇、腊口镇、山口镇、黄垟乡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若干政策

的补充意见

(征求意见第2稿

 

为全面落实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和全市生态工业发展大会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生态工业倍增行动,有力推动企业规模做大、质量做优、市场做强、能级做高,助推“浙江‘华侨经济文化’和丽水‘两个较快增长’重要窗口”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1.鼓励企业产值上台阶。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00亿、50亿、20亿、10亿的工业企业(含资源类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补助;年产值首次超过5亿3亿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含资源类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该补助与青委发〔201637号文件第3条产值超越奖不重复享受。

2.激励企业提升经营效益。对年上缴税收净额超过1000万元且不低于上年度的工业企业(含资源类企业)进行分档补助:年上缴税收净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铜鹤”,补助20万;200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银鹤”,补助40万;500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金鹤”,补助1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颁发“金鹤”,补助300万元年上缴税收净额超过1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每超过1000万元,在原补助金额基础上相应上浮10%。该补助与青委发〔201637号文件第2条纳税贡献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

3.加快企业入库上规给予新上规工业企业(含资源类企业分档补助,用于技术改造:新注册1年内上规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新注册2年内上规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补助额的申报年度进行一次性兑现,与青委发〔201831号第2条小升规补助不重复享受。

4.支持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入驻省备案小微企业园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综合评价为CD类企业除外),对符合项目准入要求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且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50万元以上(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入驻小微企业园的绩效(星级)评价等级分档进行补助:小微企业园等级为3星、4星、5星的,补助比例分别为设备投资额的10%15%20%,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5.大力培育“专精特新”。对首次评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期满复审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定的省隐形冠军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首次评定的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期满复审通过的省隐形冠军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6.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补助。

7.支持研发推广三首产品。被新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分别给于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会,举办三首产品现场推广会。

8.鼓励企业对外交流。对参加由党委、政府部门组织(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同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培训费用(交通、住宿及培训费)50%补助,且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人次。

9.提升小微企业园能级。对列入省备案小微企业园,按园区当年数字化改造投入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省认定创业创新园的数字化改造补助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相关主管单位负责。

10.优化再生资源回收补助。对全县范围内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其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补助(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除外),补助标准为:

1)县域范围内所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除外,下同)年度销售再生资源所实现的实际缴纳入库增值税累计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县财政留成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计算标准按营改增之前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体制计算,下同)的80%补助用于技术改造;实际缴纳入库增值税累计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85%补助用于技术改造。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增值税达到100万(含)元以上的方可享受上述政策。

2)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增值税低于100万元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70%补助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对一对应的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综合评价为D类的不享受上述补助。

本《意见》自2020**日起开始施行,202011日至2020**日的补助参照本《意见》执行。《青田县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青政发〔2011115号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3号再生资源回收补助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因疫情影响,青委发201831号第6条暂缓执行一年。如无特别说明,本《意见》相关条款均应符合青委发〔201637号文件的第3637条的规定。今后上级有政策变化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技改补助按如下规则执行

1.申领技改补助的,应在当年度完成备案登记(县经商局审批中心),超过一年的,应提交相关说明。技改项目备案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2.申领技改补助的原则上是当年度购置的设备(以设备购置发票的时间为准同一设备如确有需要的,在提交相关说明后,购置发票可跨年度申领。

3.申领技改补助的设备不包括二手转让设备

4.申领技改补助的设备包括生产性设备(含技术、软件),但不包括土建、办公用品、运输工具、配电设备、原材料、易耗件、模具、人工费等非生产相关设备。

5.申领技改补助的设备不重复享受。

6.申领技改补助的企业应提交年度技改补助申请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设备清单、发票清单、合同、备案表以及承诺书等。

二、其他

1.青委发〔201637号、青委发〔201831号、青政发〔202013号等文件中有关技改等政策补助均应按上述口径执行。青政发〔202013号中备案登记的时间参照本意见执行,但设备购置发票应为2019121日至20201130日。其他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2.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补助

3.如无特别说明,本《意见》各项政策均不往前追加享

 

1.青委发〔201637号、青委发〔201831号、青政发〔202013号等文件中有关技改等政策补助均应按上述口径执行。青政发〔202013号中备案登记的时间参照本意见执行,但设备购置发票应为2019121日至20201130日。其他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2.如无特别说明,本《意见》各项政策均不往前追加享受。

3.申领技改补助的设备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