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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录)关于印发《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228/2021-117581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9-06 10:14:28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1/8/20/art_1229428208_2323965.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6月27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省市县政府将“建设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列入了十方面民生实事,我县顺利完成了4个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顺利推进省市县养老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政策,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规范管理和长效运行,青田县民政局联合青田县财政局制定了《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2017年,我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现了全覆盖,居家养老养老水平逐步提升,我县养老服务发展势头良好,但是面对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多元化需求,养老服务供给仍然不足,主要是机构养老社区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化刚刚起步,中短期托养服务欠缺,喘息服务滞后,日间照料服务专业不足。为此,我县将加快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开发专业服务项目,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转型升级,满足不同经济条件、不同身体状况和不同文化的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需要,在全县的各个乡镇、街道都建立一所区域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专业化、有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

2.《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8〕57号)。

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助餐配送餐服务基本工作规范(试行)》(浙民办〔2018〕福50号)。

4.《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通知》(丽民〔2019〕19号)。

四、主要内容

《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暂行办法》共有6章19条内容。第一章为总则,共有5项条款内容,包括目的、责任主体、运营模式、建设性质、建设时限等。第二章为申请补助条件,共分建设补助条件和运营补助条件等2项条款。第三章为补助标准,共有建设补助、租金补助、运行补助等3项条款内容,运营补助包括星级补助、助餐配送餐运行补助、送餐服务补贴、伙食补助等4项内容。其中对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 “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经评定合格的,每年予以运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一星级补助5万元,二星级补助10万元,三星级补助15万元,四星级及以上补助20万元。第四章为资金拨付,共有建设资金拨付、租金拨付、运营补助拨付等3项条款内容。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有4项条款内容,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监督和检查机制、法律责任等。第六章为附则,共有2项条款内容。

五、适用范围  全县所有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六、文件施行日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9年6月27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6月27日。


解读机关:由青田县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解读。

联系电话:682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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