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青田银丰矿业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砂石料加工生产线筛分车间1楼建设有食堂,食堂外侧建设有生活污水隔油池,隔油池出水口正在向外环境排放废水。该行为与环评文件规定的食堂含油废水的处置要求不相符。根据青环监(2021)水字第51号监测报告,于公司食堂隔油池出水口所采水样PH值为4.8,氨氮浓度为4.0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3×103mg/L,石油类浓度为43.7mg/L,动植物油为4.70mg/L。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和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具体内容
1、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四、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改正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