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乐联商贸青田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乐联商贸青田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3-12的长茄子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其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1年0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F0314013)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场所检查,未查获被抽检批次的长茄子。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长茄子的数量为12.5KG,除被抽检样品外,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经营者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
二、青田县好好百货店销售的爆浆牛肉干味和清爽型酸乌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好好百货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5日的爆浆牛肉干味和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5日的清爽型酸乌梅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爆浆牛肉干味的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清爽型酸乌梅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9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5日的清爽型酸乌梅,执法人员对上述9包清爽型酸乌梅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爆浆牛肉干味1大包,每大包里有20小包(净含量:42克/包);购进该批清爽型酸乌梅2大包,每大包里有20小包(净含量:35克/包)。除被抽检样品和被扣押产品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对于已销售同批次产品,已责令经营者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同时,我局对涉案商品的供货方青田县春萍副食批发部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召回相关产品。
三、青田县文星斋副食品店销售的柠檬味调味茶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文星斋副食品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9日的柠檬味调味茶饮料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其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9盒同批次柠檬味调味茶饮料,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从青田县春萍副食批发部购进该批柠檬味调味茶饮料4件,每件24盒(净含量:250毫升/盒),一共96盒。除被我局扣押的9盒外,其余87盒已全部销售出去(包含抽检样品10盒)。我局已责令经营者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同时,我局对涉案商品的供货方青田县春萍副食批发部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召回相关产品。
四、青田县叶群英超市销售的冰糖雪梨(梨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叶群英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3日的冰糖雪梨(梨饮料)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其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查获被抽检批次产品。经查,当事人从青田县春萍副食批发部购进该批次产品1件,每件有24盒(净含量:250毫升/盒),已全部销售出去(包含抽检样品10盒)。我局已责令经营者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
五、青田温溪益忠粮油店销售的大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温溪益忠粮油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3-10的大米经检验被判不合格,其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查获被抽检批次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温州永祥粮油有限公司场购进了该批大米30袋,,除被抽样样品外,已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经营者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
六、青田县海口镇小学附属海口镇第二中心幼儿园的红壳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海口镇小学附属海口镇第二中心幼儿园食堂购进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的红壳鸡蛋经检验被判不合格,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查获被抽检批次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红壳鸡蛋34斤,在得知检测结果时,除被抽样样品外,已全部使用完毕。在使用期间,未收到学生身体不适等信息反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我局要求当事人完善食堂原材料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供货商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加大对原材料采购过程监管,严把采购验收关,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强化食堂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原材料采购、验收等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与管理水平。
七、青田县仁庄镇初级中学采购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仁庄镇初级中学食堂购进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的鸡蛋经检验被判不合格,其中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查获被抽检批次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鸡蛋数量为51.1斤,在得知检测结果时,除被抽样样品外,已全部使用完毕。在使用期间,未收到学生身体不适等信息反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我局要求当事人完善食堂原材料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供货商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加大对原材料采购过程监管,严把采购验收关,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强化食堂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原材料采购、验收等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与管理水平。
八、青田县王红蔬菜经营部销售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王红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3日的油麦菜经检验被判不合格,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1年8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查获涉案批次油麦菜。经查,当事人购进了该批油麦菜10千克,除被抽样样品和损耗外,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经营者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
九、青田县李小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李小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3日的茄子经检验被判不合格,其中甲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1年8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查获涉案批次茄子。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茄子5千克,除被抽样样品外,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经营者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
十、青田县根彬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大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根彬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大尖椒。经检验被判不合格,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1年8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查获涉案批次大尖椒。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产品6KG,除被抽样样品外,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经营者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
十一、青田县山口镇菜市场兰建红活禽经营部销售的土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山口镇菜市场兰建红活禽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的土鸡经检验被判不合格,其中替米考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1年8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查获涉案批次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产品88.3斤,除被抽样样品外,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经营者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
十二、青田县吴光葱蔬菜经营部生产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吴光葱蔬菜经营部生产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的茄子经检验被判不合格,其中镉(以CdZ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1年8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查获涉案批次产品。经查,该批茄子是当事人自己种植,一共4KG,除被抽样样品外,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经营者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
十三、青田县康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康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7L/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的纯净水经检验被判不合格,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没有同批次的纯净水库存,只有备样一桶并带回。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纯净水262桶,7桶被抽样使用、8桶由公司自己出厂检验使用、1桶备样外,剩余246桶已被销售。当事人虽然有消费者的联系方式但纯净水均已饮用完,无法召回。
十四、青田县天顺副食粮油批发部销售的绿豆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青田县天顺副食粮油批发部销售的批次号为20210706的绿豆糕经检验被判不合格,其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二)风险防控情况。2021年9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同批次的绿豆糕1.5KG。经查,当事人购进了该批次绿豆糕5千克,被抽检2KG,现被扣押1.5KG,已销售1.5KG。我局已责令经营者召回,截至目前未收到顾客相关反馈。
十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