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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91331121597225711E/2020-117037 发布机构: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9-02 17: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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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保护用地单位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组成。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分别为40%、60%。

第四条  根据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人均耕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不同区片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统一制定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国土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第六条  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由乡镇(街道)委托,征地测量采用仪器测量到户。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的指界工作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费用列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七条  实际补偿地类原则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经乡镇(街道)认定实际地类确实与“第二次土地调查”不一致的,以乡镇(街道)认定地类进行补偿。实际补偿土地面积以征地测量结果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状况、数量以乡镇(街道)调查为准,并形成影像资料存档。

第八条  对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夹心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具体范围由乡镇(街道)认定,补偿后土地由乡镇(街道)负责管护。边角地、夹心地原则上不得超过报批面积的5%。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区片划分与区片综合价标准

第十条  青田县范围内共划分四个征地区片,详见青田县区片划分范围图(附件1)。

第十一条 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附件2)。除林地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同一地块征地涉及不同区片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偿。

第三章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补偿。耕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树木、果木补偿标准(附件3)。

零星的林木,按每株大小补偿,标准以树木胸径确定,胸径以树木离地1.3米计算

成片的林木,按面积补偿,标准分别为树龄15年以上的(含15年),3元/平方米;树龄5—14年的,2.5元/平方米;树龄4年以下的(含4年),1.5元/平方米。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经乡镇(街道)认定后,酌情给予适当的苗木迁移补助。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砖瓦窑补偿标准。圆型:13000元/座;方型:9000元/座。

(二)坟墓补偿标准(包括迁移费)。双穴水泥坟:6500元/座(大),4800元/座(中),3800元/座(小);单穴水泥坟3200元/座;双穴土坟3200元/座;单穴土坟2000元/座。

当地建有生态公墓,并迁移到生态公墓的,参照生态公墓的价格补偿。

(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4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房屋征收的,其补偿标准按照《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发〔2012〕148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统一征地事务机构的征地工作经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标准按照《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征收土地房屋与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青政发〔2012〕149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53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发〔2012〕19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97号)及县政府〔2012〕52号专题会议纪要同时废止。原以各种形式明确的村级后续发展资金不再执行。

 

附件:1.青田县区片划分范围图

2.青田县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3.青田县树木、果木补偿标准

4.青田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2

 青田县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元/亩、元/平方米


地    

区片综合价

其中土地补偿费

其中安置

补助费

一类区片

耕    

136674

54670

82004

205

82

123

林    

未利用地

93338

37335

56003

140

56

84

二类区片

耕    

100000

40000

60000

150

60

90

林    

未利用地

50000

20000

30000

75

30

45

三类区片

耕    

76671

30668

46003

115

46

69

林    

未利用地

38668

15334

23334

58

23

35

四类区片

耕   

53336

21334

32002

80

32

48

林    

未利用地

26668

10667

16001

40

16

24

 

注:1、除林地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

      2、亩与平方米换算标准:1亩=666.7平方米

 

 

 

 

 

 

 

 

附件3

青田县树木、果木补偿标准

 

 

品 种

等 级

单 位

单价(元)

备  

杉木

胸径5cm以下

3

含水杉、柳杉、泡桐

胸径5-9 cm

9

胸径9 cm以上

15

松木

胸径5cm以下

2


胸径5-9 cm

5

胸径9 cm以上

8

樟木

胸径5cm以下

12


胸径5-9 cm

15

胸径9cm以上

20-40

散生竹


8

含雷公竹、石竹,墨竹五株折一株

丛生竹


30


阔叶木

胸径5cm以下

3

灌木林参照执行

胸径5-10 cm

6

胸径10cm以上

9

茶叶


15


油茶


10-50

苗5元每株

桑树


12


三年桐

未投产

15

含千年桐、乌柏

已投产

40

毛棕

已投产

12

未投产的不补

柑桔

未投产

15

含桃、葡萄、梨、枇杷

初  

50-80

盛  

120-150

板粟

未投产

15

含柿、柚、杏

初  

50-120

盛  


180-230

杨梅

未投产

15


初  

120-300

盛  

400-450

 

附件4

                 青田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分类

计量单位

标准价(元)

备注

1

菜棚

钢管

m2

20


毛竹

7


2

现浇混凝土

m3

80

包括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等

浆砌表面找平

50

泥土

45

3

粪缸

120

直径1米以上

80

直径0.5~1米

65

直径0.5米以下

4

三面光水渠

1.5×2m

m

300

具体根据横断面积大小按插入法计算

1×1.5m

150

0.5×0.5m

100

5

水井

深不足三米

m

200


深三米以上

300


6

摇井

摇井

800


7

水泥空心板

0.35m×3.5m

80


8

葡萄架

水泥桩架

2200


竹木桩架

1500


9

砌坎

干砌石坎

m3

160

田坎等不属补偿范围

浆砌石坎

200

10

混凝土涵管

300mm

m

8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70

11

高压涵管

300mm

m

30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260

12

水管

1寸铁管

m

10

其他直径水管参照所列标准类增减

1.5寸铁管

20

2寸铁管

30

1寸塑料管

4

1.5寸塑料管

6

2寸塑料管

8

13

生产用房


m2

100

简易

14

生产用棚


m2

50

简易

15

水泥地


m2

30


16

水泥机耕路


m2

65

含水泥预制场


水坝、水闸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解读机关:县征收中心

联系方式:0578-6838281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