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县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做好征收工作。对拒不缴纳的,由县计划生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浙江省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各乡镇财务人员到县计划生育局领取和报结。从2004年7月1日起,各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于次月的5日前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三、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县监察、审计、计生等部门将对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及上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五、各乡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和使用情况,将列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四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收费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