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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圣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拆除建筑物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未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案
索引号: 744105577/2021-117452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9-01 10:58:54

丽环(青)罚[2021]23号

当事人:浙江正圣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章底七号工业区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9日对青田县温溪镇章底二期工程施工工地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施工工地现场废砖块、废混凝土等建筑物拆除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经查,该工程主要拆除范围为青田县景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青田县鑫得利有限公司、青田县宏利表面处理有限的厂房,三家公司均从事金属制品、塑料制品表面处理,属于电镀行业,该工程的业主单位为浙江正圣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由十家电镀企业重组合并),未制定该工程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方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1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青)罚告[2021]22号),你公司于2021年8月1日提交一份处罚减免申请书,陈述已积极落实整改,请求减免处罚,未提出听证请求。

2021年8月13日,我局班子扩大会议审议了此案,我局认为你公司拆除建筑物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未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鉴于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及第二款“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交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确认后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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