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环(青)罚[2021]21号
当事人:青田前程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晓国
地 址: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园区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年产14300吨紧固件和模具200吨建设项目正在生产,位于你公司大门南侧的废水综合排放口正在排水,青田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废水综合排放口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青田县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青环监(2021)水字第35号监测报告,你公司废水综合排放口所采水样氨氮浓度为54.7mg/L,不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35mg/L的限值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1年8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青)罚告[2021]20号),你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提交一份处罚减免申请书,陈述已积极落实整改,请求减免处罚,未提出听证请求。
2021年8月13日,我局班子扩大会议审议了此案,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水污染物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鉴于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交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确认后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