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环(青)罚[2021]16号
当事人:浙江菲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林
地 址:丽水市青田县腊口镇石塔村石甫106号第1幢、2幢
2021年5月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建设有年产60万套休闲椅建设项目,含喷塑生产线1条、焊机12台、冲床11台、抛光机1台、弯管机3台。但你公司年产60万套休闲椅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1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青)罚告[2021]23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柒拾捌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交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确认后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