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水域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青田县域内省级河道瓯江、小溪、大溪3条共计101.68公里;县级河道船寮港十二都源等9条共计167.95公里;县级以下河道石桥坑等632条共计1448.25公里及支脉河沟潘山等1143条共计1600.13公里划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经青田县人民政府批复(青政发【2011】91号、青政发【2018】151号及青政发【2020】130号),现予以公告。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三)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五)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六)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灯设施。
(七)在堤身上垦植,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八)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 )擅自围垦河流;
(十)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注:支脉河沟的管理参照河道保护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青田县河道划界目录(省级)
2.青田县河道划界目录(县级)
3.青田县河道划界目录(县级以下)
4.青田县河道划界目录(支脉河沟)
附件4:青田县河道划界目录(支脉河沟).xlsx
附件3:青田县河道划界目录(县级以下).xlsx
附件2:青田县河道划界目录(县级).xlsx
附件1:青田县河道划界目录(省级).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