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青田县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生态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青田县节约集约用地促进
生态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发展理念,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生态工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累计盘活闲置土地达到存量的80%以上,累计完成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达到存量的50%以上;力争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比2012年提高10%,规上工业亩均工业增加值突破200万元,亩均效益继续保持全市首位、全省前列,全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工业项目集聚。
积极推进工业平台建设,加强建设项目的科学选址,鼓励引导产业项目向开发区集聚。加快温溪横溪流域、油竹赤岩、东源五星、高湖徐岸、海口高沙等区块的建设速度,提早谋划腊口北坑大坑、船寮赤岩二期、东源项村二期等区块开发,进一步拓展工业发展空间。做好工业用地项目前期报批和园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和立项,提前建设园区配套基础设施,使开发区成为我县工业发展的主阵地。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努力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新增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原则上要高于《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控制标准,建筑容积率大于行业最低标准110%以上,绿地率不高于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三)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
1.修订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政策。全面统计土地征收、场地平整等工业用地开发成本,对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按不同区块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基准地价。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促进产业层次提升。
2.创新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在温溪、油竹等乡镇(街道)试点工业用地公开竞价拍卖。符合我县产业功能规划和准入条件,并经县工业产业准入认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后的工业项目,可参与公开竞价拍卖。
3.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经审定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水平较高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但不得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计划”和“绿谷精英”对象创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但不得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享受优惠地价供应的工业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受让企业不符合差别化供地条件的,转让企业须补交土地优惠价款。
(四)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1.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新增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开竣工履约保证条件、出让金额、投入产出要求、转让限制条件、达产亩均税收要求、以及竣工后闲置不投产或投产达不到规定要求等内容,明确违约责任追究。
2.实施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土地成交总价的10%收取(宗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业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必须按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公告中约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向开发区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开发区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返退、没收规定:
(1)在规定建设期内,主体工程开工(即主体厂房基础全面施工到地脚梁完成),返退合同履约保证金 50%;通过竣工验收,投产(即设备进厂,安装调试完成)并达到投资强度和投资总额承诺的,退还剩余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在规定建设期内,主体工程未开工的,没收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上缴财政;投产后达不到投资强度和投资总额承诺的,没收剩余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上缴财政。
(2)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后向开发区(经信局)提交申请,由开发区(经信局)组织财政、建设、国土、招商等部门实地考核验收,最后由开发区(经信局)出具确认书并办理返退手续。
3.实行工业用地项目限期建设制度。工业企业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应在12个月内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个月内竣工,1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在36个月内竣工。对工业用地项目提前3个月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的,每提前1个月可给予土地使用权人每亩1000元的奖励,待投产后3个月兑现,每亩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00元。超过规定建设期限的,可给予1次不超过1年的延长期限。未按期开竣工的,按照约定开竣工履约保证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健全工业用地项目收回机制。工业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满后,对批建不符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或违反环保能耗约定且超越政策允许范围,或亩均投入产出不足协议约定50%,或年应缴税收连续三年低于行业平均的50%的,经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由政府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已兑现的优惠政策通过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地上建筑物回购价款中直接抵扣方式收回。
(五)鼓励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进行“零增地技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经批准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和重建生产性用房的,可按现行业控制指标标准重新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六)加快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再开发。
1.深化闲置土地处置盘活。
(1)严格依法处置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经认定,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满一年(或开工后停止施工)的闲置土地,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建设。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采取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2)积极妥善处置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采取下列方式处置:相关乡镇(街道)须尽快完成政策处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延长开发期限,但延长动工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年;可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区块的工业用地并给予结算差价;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并给予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前期有关投入费用补偿。
(3)对因项目、资金、市场等原因,确实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但未构成土地闲置或土地闲置行为已处置到位,并能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处置的工业企业,可采取依法协商收回的办法,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额退还土地出让金,返还原企业缴纳的定金(保证金),可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时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一年期的利率)给予补助。
(4)企业未达到投资或开发要求,确已达成工业用地流转意向的,且受让企业入园条件符合我县产业功能规划和准入条件,并经当地乡镇(街道)及经信部门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可给予办理工业用地流转手续。按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标准可奖励给受让企业,受让企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可按现行业控制指标标准重新确定。
2.加快闲置厂房流转处置。
(1)对拒不投产或逾期仍未投产,以及虽投产但仍达不到规定而形成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不给予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等优惠政策,促使企业加快投产、招租、转让或退地。
(2)积极开展闲置厂房流转,对已达成转让意向的闲置厂房,受让企业符合我县产业功能规划和准入条件,并经县工业产业准入认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可以给予办理工业用地、厂房转让手续,并可按交易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标准奖励给受让企业。
三、其他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制定以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本意见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青田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表
附件:
青田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表
乡镇 (街道) | 鹤城、瓯南、油竹 | 温溪 | 山口 | 船寮 | 高湖 | 东源 | 腊口 | 海口 | 祯埠 | 黄垟 |
地价 (万元) | 28 | 28 | 25 | 22 | 20 | 20 | 20 | 17 | 15 | 13 |
备注:
1.基准价为熟地出让价。
2.其他零星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参照各乡镇(街道)土地基准地价。对于一些偏远山区、基础设施未完善的零星工业用地(山湾区块等)出让价可降低3-5万,但不得低于浙江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3.我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如低于省工业用地调整后的出让最低价,再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