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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192/2021-116517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1-08-03 17: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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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浙发改体改〔2021192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要求,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清单事项的主管部门和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请认真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

各级发改和商务部门要做好清单信息公开,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我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清单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全流程网上办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清单事项的名称、流程和办理要件,确保市场主体看得懂、能操作、易办理。要加强审批事项的跟踪监测、评估完善,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密切关注并持续跟踪清单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2021513

附件:

市场准入负面清

2020年版)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十、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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