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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五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2686/2019-113976 发布机构: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1-08-24 17:55:55

文号:青卫〔2019〕63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1/3/12/art_1229428208_2248081.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五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卫〔2019〕63号)已于2019年5月2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减证便民”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打造优良的医疗市场营商与政务环境,切实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行业活力,在县属医疗机构中实行“五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

实行医疗机构“五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是在国家、省、市卫健部门没有具体对应改革政策可供参照背景下的一次大胆的改革探索,系浙江省首创,这对于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举措

《通知》针对如何实行医疗机构“五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4个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实行医疗机构审批“五证合一”

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主线,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等“五证合一”。

实行医疗机构相关证件“五证合一”后,只保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取消其他许可证照正、副本,实现“一证一号,一证通用”。相关许可信息整合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法定格式不变。具体操作时,卫健审批部门根据相关许可事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诊疗科目”栏增加“其他许可信息详见副本”,通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载明具体的其他相关许可信息。试行期间部分许可内容较为复杂的许可证照正、副本可予保留,许可事项按“五证合一”审批制度办理。已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原有证件仍然有效,相关证件校验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按“五证合一”审批制度办理。

统一医疗机构相关证照校验。实行“五证合一”审批的医疗机构,按照“就前不就后”原则,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许可证校验到期同步开展,均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校验申请。

统一现场审查。实行“五证合一”审批的医疗机构,建立统一的现场审查制度,在受理医疗机构相关证照执业许可、变更登记事项等申请后,局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可根据医疗机构需求主动上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原则上现场审查只集中统一开展一次。

(二)开展医疗机构审批“综合许可”

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为主线,开展医疗机构审批“综合许可”。申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可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时,同时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服务科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承诺时限内办结“综合许可”事项。申请单位若没有提出“综合许可”要求的,仍按照原有的办事指南要求单独申请专项许可。

(三)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的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综合许可”审批的,相应审批事项的审查内容和工作要求仍按照原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的审批要求开展。

开展“综合许可”审批的,提交的申请材料增加一张“综合许可”申请单(见附件2),凡重复的申请材料只需提交一式一份,实现“一次申请、一套材料”。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医疗服务水平与安全直接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要切实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机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加强对医疗市场的执法检查,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环境,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实行医疗机构“五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是县卫健局主动作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落实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创新做法与突破。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五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卫健局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一协调推进相应工作。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9年5月21日,施行日期是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0578-689955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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