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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道路扬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2635/2019-113975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1-08-24 17:53:52

文号:青交〔2019〕60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1/8/24/art_1229428208_2326523.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2019年青田县开展砂石料行业综合整治活动,分矿山、砂石料加工源头、道路运输、中转码头等进行联合整治,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抛洒滴漏、道路扬尘)是其一重点内容。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青田县交通运输局、青田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了《青田县道路扬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青交〔2019〕60号),于2019年8月5日正式发布。为方便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实施时间、内容解读及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严厉查处抛洒滴漏和超载违法运输行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建立政府主导、多方联动、集中整治的工作机制,营造平安、整洁和畅通的交通秩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文件依据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三、文件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四、内容解读

(一)整治重点

1、依法查处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抛洒滴漏污染道路的工程运输车辆;

2、纳入违法失信运输行为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

3、故意扰乱交通安全秩序、暴力抗法、聚众闯卡等行为;

4、在主次干道违规乱停的工程运输车辆。

(二)整治标准

1、车辆

1)车辆栏板符合出厂登记高度,不得擅自加高;

2)车辆钢板符合出厂登记要求,不得擅自加装;

3)车辆车厢原则上采用全封闭式装载,不得裸露货物;

4)鼓励引进和推广使用新型运输车辆。

2、企业

1)货运源头企业应当在货运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2)货运源头企业应当在货运装运场(站)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3)货运企业应具有科学的内部车辆管理和违法违规惩罚制度,规范车辆运输及驾驶员行为。

3、运输

1)严格按照规定载货长度、宽度、高度和载货质量装载运输,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2)实行箱式密闭运输,所有运载渣土、石料、黄沙、水泥熟料等易掉落、遗洒、飘散货物的车辆必须采取箱式密闭、平栏板装载等有效防护措施;

3)实现清洁运输,出场(站)车辆必须采用车辆冲洗设备冲洗干净,杜绝扬尘和洒落物。

(三)主要任务

1、集中开展源头治理。公安、交通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对已审批的矿山、砂石料场、采石点、河道水库清淤采砂点落实源头装载管理,签订不超限超载承诺书,砂石料场公司一律安装称重和监控设施,把好货车装载关,严禁车辆车箱不遮盖和带水、泥沙车上路。对未履行好源头治理工作职责的砂石厂,报请青田县砂石料行业综合整治协调办公室研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和取缔关停等处罚措施。

2、集中开展路面联合执法。结合我县超限超载车辆和抛洒滴漏运输车辆分布情况,在S333(圩仁)、G330(船寮)、S230(秋高线)、县道下铅线(温溪)等四条干线公路交叉口设立4个流动治理点,由公安交警、交通路政、交通运政抽调专门执法力量,组建流动道路扬尘治理执法队伍,由交通路政明确专人担任组长牵头负责,对发现的超限超载和抛洒滴漏违法车辆,按路警联合执法职责和执法程序实施严厉打击。

五、相关法律条文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六、解读机关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唐队长;      联系方式:0578-609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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