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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复决〔2021〕1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1-11683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08-13 10:26:26

申请人: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X县X镇X村X号。

张某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X县X镇X村X号。

林某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X县X镇X村X号。

林某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X县X镇X村X号。

陈某雄,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X县X镇X村X号。

代表人: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X县X镇X村X号。

被申请人:青田县仁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艳姬,系镇长。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仁法处〔2021〕06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并对其举报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经审查,2021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X镇X村副书记张某平未经审批,私建佛殿等情况的《信访书》,2021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仁法处〔2021〕06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系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实质是履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浙江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处理职责作出的答复,该决定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尾部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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