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尤其是县域医共体内部工作人员的有序合理流动,激发县域医共体运行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县域医共体人员统筹使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员需求申报
1.申报单位根据单位(科室)发展规划、缺员缺编情况,并结合毕业生招聘需求制定补员需求,应预留特色科室发展编制。已配置足额的专业岗位不得申报。
2.补员需求应包含岗位名称、专业名称、学历要求、资格要求及其他要求(工作经历或其他特殊要求)。
3.补员需求原则上每年申报2次,因工作人员辞职、调离、亡故、退休等情况确实需紧急补员的,可进行补充申报。
4.县域医共体单位由牵头医院统一制定补员需求,根据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均衡发展情况,提出人员交流意见及实施办法。
二、人员交流实施程序
(一)公开选调
1.适用范围
(1)医共体分院工作人员向医共体牵头医院或局直属事业单位交流;
(2)医共体城区外分院工作人员向城区分院交流。
2.基本条件
(1)服务期满五年以上(不含住医院规培时间),医共体分院之间公开选调的,放宽至满三年(不含住医院规培时间);
(2)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3)具有选调岗位所需的相应学历、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他合理条件。
3.实施程序
公开选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由县卫生健康局结合医学类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公开选调工作通过需求确定、发布公告、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选调考试、成绩公布、考察政审、报批和交流手续办理等程序完成。选调工作方案须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与监督。
(二)个人申请交流
1.适用范围
(1)卫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系统外、县外事业单位交流;
(2)城区外医共体分院之间、城区医共体分院之间交流(含跨医共体交流);
(3)医共体牵头医院、局直属单位之间的人员交流。
2.基本条件
(1)调离本县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青田县卫健系统工作满5年(不含住医院规培时间),且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
②配偶在部队服役,按规定家属可以随军的;
③父母一方或夫妻一方因意外事故致残不能独立生活或身患绝症,需要照顾而身边又没有其他子女照顾的;
④在青田县卫健系统工作满 5年(不含住医院规培时间),男30周岁、女28周岁以上仍单身的;
⑤在青田县卫健系统工作满十年的;
⑥参加公务员考试或经同意参加县外单位公开选调被录取的;
⑦其他情况确实特殊的。
(1)县内交流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向卫健系统外事业单位交流或交流到公益一类卫生健康事业单位的,须符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要求;
②工作服务期满三年以上(不含住医院规培时间);
③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④具备交流单位所需的相应学历、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等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交流:
①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
②受党、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③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④带薪进修或学习三个月以上,回单位服务未满一年的;
⑤具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宜交流的。
1.实施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填写《工作人员交流申请表》。
(2)资格审核:流出单位审核资格条件。
(3)汇总核查:县域医共体单位由牵头医院负责汇总核查,在本医共体内交流的可同时进行考察考核,牵头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其他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卫生健康局汇总核查。
(1)考察考核: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已确定补员需求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考察,涉及多名申请人的可进行考核。对申请交流单位没有交流补员需求的申请人,不再进行考察。
(2)统筹研究:县卫生健康局党委根据申请人资格审查、考核考察结果统筹研究确定拟交流人员名单,并报县人社局审核批准。
(3)手续办理:办理相关人事交流手续。
(三)干部任免交流
1.适用范围
(1)县域医共体单位之间或局直属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任职、提拔任用交流;
(2)经县委编办核职的医共体单位原中层正职干部不再任职并向牵头医院或局直属单位交流;
(3)城区内医共体中心分院副职不再任职并向牵头医院交流。
2.实施程序
人事交流实施与干部任免程序相结合进行。
(四)组织调配交流
涉及单位编制调整或个人违规违纪处理等情况的人事交流,按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以一事一议形式由卫生健康局党委研究确定交流事宜。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