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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四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1-11615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7-21 17:50:06

文号:青政办发〔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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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下达给各有关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县域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

二、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人工商品林皆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主伐总量的50%。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完善迹地更新保证金制度,确保采伐迹地及时复绿更新。

三、加强林木采伐审批服务。深化林木采伐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权限下沉,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加大对林农的主动服务力度。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松材线虫病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各单位可向林业局申报,由县林业局在松材线虫病除治专项指标中统筹解决。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

四、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世界银行贷款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项目,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松材线虫病疫区内采伐的松科植物严格按照疫木处置。简化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许可证办理,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应告知林木所有者限期除治义务,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枯死松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凭采伐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依法编制并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含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申请办理的次年331日。零星枯死松木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并于清除之日起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木的地点、株数和蓄积量等情况报告县林业,抵扣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零星枯死松木界定标准为小班中枯死松木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含1%)。

 

附件:青田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doc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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