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环(青)罚[2021]13号
当事人:浙江菲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体表人:王宗林
地 址:青田县腊口镇石塔村石甫106号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经查,该公司建设有年产60万套休闲椅建设项目,该项目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组织“三同时”验收。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1年7月8日,我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青)罚告[2021]13号),该公司于2021年7月8日提交一份申请书,陈述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请求从轻处罚。
2021年7月15日,我局班子扩大会议审议了此案,我局认为该公司项目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组织“三同时”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鉴于该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交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确认后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