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
内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核准→发照
办理要求: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办理材料:
(一)新设: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布局图及文字说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的小食杂店提交的申请材料比照前款要求执行,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对(5)(6)(7)项要求进行适当简化。
(二)变更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食品经营者变更名称的,应提交新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食品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布局图及文字说明。
食品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负责人(主管人员)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后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2)食品经营安全责任书、承诺书。
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在辖区主要报纸上公告后向原许可机关补办。
(三)注销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办理地点:县政府审批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注册分局
联系方式:0578-6818011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监察室,投诉电话0578-6841212